跳到主要內容

條文內容

名稱:大陸籍航空公司申請飛航兩岸專案貨運包機作業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日 修正

制定依據
  一、依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95年 7月 4日陸經字第0950012152號函辦理
      。
制定目的
  二、為利大陸籍民用航空運輸業者(以下簡稱大陸業者)申請飛航專案
      貨運包機載運台商貨物往返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以下簡稱兩岸
      專案貨運包機),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申請資格
  三、申請飛航兩岸專案貨運包機,以經大陸民用航空主管機關核准之大
      陸業者為限,採個案審核方式。
飛經航路
  四、大陸業者飛航兩岸專案貨運包機,其來程(由大陸飛往台灣)及去
      程(由台灣飛往大陸)均應依北線飛航路線(自B576 BERBA點經雙
      方議定之航管交接點至東山雙向使用)或現行飛越香港至大陸之航
      路飛航。
停降航點
  五、飛航兩岸專案貨運包機之航點,大陸地區限定為大陸民用航空主管
      機關同意之航點,台灣地區則限定為桃園及高雄國際機場。
飛航架次、額度
  六、大陸業者飛航兩岸專案貨運包機,其飛航架次及額度以不影響航管
      作業為原則。
飛航架次、額度
  七、大陸業者申請飛航兩岸專案貨運包機前,應先向民航局國際機場時
      間帶協調委員會協調工作小組申請取得於桃園、高雄國際機場起降
      所需之時間帶。
承載對象
  八、兩岸專案貨運包機載運之貨物,限台商於大陸投資設廠所需之機器
      、設備及相關零組件或其他特定需求;另台商之機器、設備亦可從
      大陸運回台灣。
申請期間及應備文件
  九、大陸業者申請飛航兩岸專案貨運包機,應於預計起飛十工作日前檢
      附申請書(如附件)、包機合約副本、貨主公司或身份證明文件、
      經經濟部投審會許可赴大陸投資之許可函、及保險證明文件,得直
      接向民航局提出申請或委託飛航國際航線之本國籍民用航空運輸業
      代理申請。
申請期間及應備文件
  十、大陸業者直接向民航局申請飛航兩岸專案貨運包機者,應委託飛航
      國際航線之本國籍民用航空運輸業代理處理機場運務及消費權益相
      關事宜。
申請期間及應備文件
  十一、大陸業者於飛航兩岸專案貨運包機進入台灣地區時應已備妥保證
        函,證明其航空器登記證書、適航證書、無線電台執照及航空人
        員檢定證、體格檢查及格證均為有效。民航局航務、機務查核人
        員得視需要進行查核。
其他事項
  十二、本作業程序未規定者,依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及其他有關國際航線包機作業規定辦理。
其他事項
  十三、本作業程序得視實需檢討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