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依據
一、依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95年 7月 4日陸經字第0950012152號函辦理 。制定目的
二、為利大陸籍民用航空運輸業者(以下簡稱大陸業者)申請飛航專案 貨運包機載運台商貨物往返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以下簡稱兩岸 專案貨運包機),特訂定本作業程序。申請資格
三、申請飛航兩岸專案貨運包機,以經大陸民用航空主管機關核准之大 陸業者為限,採個案審核方式。飛經航路
四、大陸業者飛航兩岸專案貨運包機,其來程(由大陸飛往台灣)及去 程(由台灣飛往大陸)均應依北線飛航路線(自B576 BERBA點經雙 方議定之航管交接點至東山雙向使用)或現行飛越香港至大陸之航 路飛航。停降航點
五、飛航兩岸專案貨運包機之航點,大陸地區限定為大陸民用航空主管 機關同意之航點,台灣地區則限定為桃園及高雄國際機場。飛航架次、額度
六、大陸業者飛航兩岸專案貨運包機,其飛航架次及額度以不影響航管 作業為原則。飛航架次、額度
七、大陸業者申請飛航兩岸專案貨運包機前,應先向民航局國際機場時 間帶協調委員會協調工作小組申請取得於桃園、高雄國際機場起降 所需之時間帶。承載對象
八、兩岸專案貨運包機載運之貨物,限台商於大陸投資設廠所需之機器 、設備及相關零組件或其他特定需求;另台商之機器、設備亦可從 大陸運回台灣。申請期間及應備文件
九、大陸業者申請飛航兩岸專案貨運包機,應於預計起飛十工作日前檢 附申請書(如附件)、包機合約副本、貨主公司或身份證明文件、 經經濟部投審會許可赴大陸投資之許可函、及保險證明文件,得直 接向民航局提出申請或委託飛航國際航線之本國籍民用航空運輸業 代理申請。申請期間及應備文件
十、大陸業者直接向民航局申請飛航兩岸專案貨運包機者,應委託飛航 國際航線之本國籍民用航空運輸業代理處理機場運務及消費權益相 關事宜。申請期間及應備文件
十一、大陸業者於飛航兩岸專案貨運包機進入台灣地區時應已備妥保證 函,證明其航空器登記證書、適航證書、無線電台執照及航空人 員檢定證、體格檢查及格證均為有效。民航局航務、機務查核人 員得視需要進行查核。其他事項
十二、本作業程序未規定者,依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及其他有關國際航線包機作業規定辦理。其他事項
十三、本作業程序得視實需檢討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