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依據
一、依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95年 7月 4日陸經字第0950012152號函辦理 。制定目的
二、為利國籍民用航空運輸業者(以下簡稱業者)申請飛航專案貨運包 機載運台商貨物往返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以下簡稱兩岸專案貨 運包機),特訂定本作業程序。申請資格
三、申請飛航兩岸專案貨運包機,以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 航局)核准經營國際航線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並備有全貨機之業者 為限,採個案審核方式。飛經航路
四、業者飛航兩岸專案貨運包機,其來程(由大陸飛往台灣)及去程( 由台灣飛往大陸)均應依北線飛航路線(自B576 BERBA點經雙方議 定之航管交接點至東山雙向使用)或現行飛越香港至大陸之航路飛 航。停降航點
五、飛航兩岸專案貨運包機之航點,大陸地區限定為大陸民用航空主管 機關同意之航點,台灣地區則限定為桃園及高雄國際機場。飛航架次、額度
六、兩岸專案貨運包機之飛航架次及額度以不影響航管作業為原則。飛航架次、額度
七、業者申請飛航兩岸專案貨運包機前,應先向民航局國際機場時間帶 協調委員會協調工作小組申請取得於桃園、高雄國際機場起降所需 之時間帶。承載對象
八、兩岸專案貨運包機載運之貨物,限台商於大陸投資設廠所需之機器 、設備及相關零組件或其他特定需求;另台商之機器、設備亦可從 大陸運回台灣。申請期間及應備文件
九、業者申請飛航兩岸專案貨運包機,應經民航局航機務審查合格並於 預計起飛十工作日前檢附申請書(如附件)、包機合約副本、貨主 公司或身份證明文件、經經濟部投審會許可赴大陸投資之許可函、 及經審查合格之「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新增航線及既有航線更換機 種飛航 /航務、機務審核表」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始可飛航。申請期間及應備文件
十、民航局航務、機務查核人員得視需要以組員方式赴大陸地區進行航 機務查核。其他事項
十一、業者應隨時提報有關大陸民航主管機關對於飛航兩岸專案貨運包 機准駁情形,供政府各相關單位參考。其他事項
十二、本作業程序未規定者,依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等有關國際航線包機作業規定辦 理。其他事項
十三、本作業程序得視實需檢討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