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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國籍航空公司申請飛航兩岸節日客運包機作業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五日 修正

制定依據
  一、依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95年 7月 4日陸經字第0950012152號函辦理
      。
制定目的
  二、為利國籍民用航空運輸業者(以下簡稱業者)申請於節日及其前後
      期間飛航包機載運旅客往返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以下簡稱兩岸節
      日客運包機),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申請資格
  三、申請兩岸節日客運包機,以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
      )核准經營國際航線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之六家業者為限。
飛經航路
  四、業者飛航兩岸節日客運包機,其來程(由大陸飛往臺灣)及去程(
      由臺灣飛往大陸)均應依現行飛越香港至大陸之航路飛航。
停降航點
  五、飛航兩岸節日客運包機之航點,大陸地區限定為上海浦東國際機場
      、北京首都國際機場、廣州白雲國際機場、廈門高崎國際機場及南
      京祿口國際機場,臺灣地區則限定為桃園國際機場、高雄國際機場
      、臺中清泉崗機場、臺北松山機場、澎湖馬公機場、花蓮機場、金
      門機場及臺東機場。
包機期間
  六、飛航兩岸節日客運包機之期間,原則上限於春節前後各14天;清明
      、端午及中秋三節前後各 7天;惟實際起迄日期,交通部將函知民
      航局轉知相關業者。
飛航架次、額度
  七、六家業者飛航兩岸節日客運包機,春節期間其飛航架次總計以往返
      各48架次為限,惟往返上海浦東國際機場之包機以往返各30架次為
      上限;清明、端午及中秋節期間各以往返各12架次為限。
飛航架次、額度
  八、業者申請飛航桃園及高雄國際機場之兩岸節日客運包機前,應先向
      臺北市航空運輸商業同業公會國際機場時間帶協調中心申請取得於
      前揭機場起降所需之時間帶。
承載對象
  九、兩岸節日客運包機承載對象為持有效旅行證件往返兩岸之旅客。
申請期間及應備文件
  十、業者申請飛航兩岸節日客運包機,應經民航局航機務審查合格並於
      預計起飛十工作日前檢附申請書(如附件)、包機合約副本及經審
      查合格之「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新增航線及既有航線更換機種飛航
      -航務、機務審核表」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始可飛航。
申請期間及應備文件
  十一、民航局航務、機務查核人員得視需要以組員方式赴大陸地區進行
        航機務查核。
其他事項
  十二、業者應隨時提報有關大陸民航主管機關對於兩岸節日客運包機准
        駁情形,供政府各相關單位參考。
其他事項
  十三、本作業程序未規定者,依民用航空法及其相關子法有關國際航線
        包機作業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