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條
一、本院及所屬機關因公派員、返國或在國外出差,在本國籍航空公司 班機到達地點,應一律搭乘本國籍航空公司班機。但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得由本人填具因公出國人員搭乘外國籍航空公司班 機申請 書,(如附表)經機關首長核定後,改搭乘外國 籍航空公司班機 : (一)出國、返國或轉機當日,本國籍航空公司班機客位已售滿。 (二)出國、返國或轉機當日,無本國籍航空公司班機飛航。 (三)搭乘本國籍航空公司班機再轉機,其轉機等待時間超過四小時 。 (四)本國籍航空公司班機無法銜接轉運。 (五)其它特殊情況。 二、不依前點規定辦理者,其購買機票之價款,不予核銷。 三、經政府補助旅費之人民或團體,準用前二點規定辦理。 四、前點人民或團體之旅費,由我政府及有關外國政府共同補助時其購 票事宜,由雙方主辦單位協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