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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行政院及所屬機關軍公教人員因公出國搭乘本國籍航空班機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 制(訂)定

第0條
  一、本院及所屬機關因公派員、返國或在國外出差,在本國籍航空公司
      班機到達地點,應一律搭乘本國籍航空公司班機。但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得由本人填具因公出國人員搭乘外國籍航空公司班  機申請
      書,(如附表)經機關首長核定後,改搭乘外國  籍航空公司班機
      :
    (一)出國、返國或轉機當日,本國籍航空公司班機客位已售滿。
    (二)出國、返國或轉機當日,無本國籍航空公司班機飛航。
    (三)搭乘本國籍航空公司班機再轉機,其轉機等待時間超過四小時
          。
    (四)本國籍航空公司班機無法銜接轉運。
    (五)其它特殊情況。
  二、不依前點規定辦理者,其購買機票之價款,不予核銷。
  三、經政府補助旅費之人民或團體,準用前二點規定辦理。
  四、前點人民或團體之旅費,由我政府及有關外國政府共同補助時其購
      票事宜,由雙方主辦單位協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