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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民用航空局國際機場時間帶協調監督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三日 修正

  一、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本局)委託中立機構辦理國際機場時間帶(
      以下簡稱時間帶)協調業務,為監督其辦理情形,設民用航空局國
      際機場時間帶協調監督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監督時間帶協調業務辦理情形。
    (二)調處時間帶協調之爭議。
    (三)提供時間帶協調改善之建議。
    (四)其他時間帶協調監督相關業務。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副局長(一名)兼任;其餘委員計分為
      本局派兼委員(以下簡稱本局委員)及外聘委員,其成員如下:
    (一)本局委員:空運組組長、飛航管制組組長、場站組組長及桃園
          國際航空站、高雄國際航空站、飛航服務總台等單位代表各一
          人。
    (二)外聘委員:交通部航政司、臺灣地區航空公司代表協會、中華
          航空公司、長榮航空公司、遠東航空公司、立榮航空公司、復
          興航空公司、華信航空公司等單位代表各一人。
          前項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空運組組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負
      責推行會務;幹事若干人,由本局人員兼任之,協助執行秘書推行
      工作。
  五、本會會議每六個月召集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集之。
      本會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派委
      員擔任之。
      前項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有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始得決議,票數相同時由主席裁決之。
  六、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