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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航空貨運承攬業英文名稱審查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日 制(訂)定

  一、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為使航空貨運承攬業公司英文名稱之審查符合明
      確及公平之原則,特訂定本要點。
  二、航空貨運承攬業二公司英文名稱中標明不同業務種類(例如:LOGI
      STICS 、 EXPRESS、AIRFREIGHT、 FORWARDER、 AIR CARGO、COUR
      IER 、 TRANSPORT等)或可資區別之文字者,縱其特取名稱相同,
      其公司名稱視為不相同。
  三、前點所定可資區別之文字,不含下列文字:公司英文名稱中所標明
      之一般非專業名詞、冠詞、縮寫、空格、符號、名詞單複數變化、
      詞類變化、大小寫或組織種類之文字(例如: COMPANY LIMITED、
      PTE 、 PLC、 CORPORATION、FIRM、 ASSOCIATION等)。
      公司英文名稱僅有地名之差異而中文名稱未列有地名者,英文名稱
      中之地名不視為可資區別之文字。
      第一項一般非專業名詞,係指 INTERNATIONAL、 GROUP、ENTERPRI
      SE或BUSIN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