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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補貼及獎助審查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一日 修正

  一、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民用航空運輸業補貼及
      獎助之審查,設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補貼及獎助審查會(以下簡稱本
      會)。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查申請補貼、獎助業者之資格條件。
    (二)審查業者補貼計畫。
    (三)審查申請補貼航線每航次浬合理營運成本。
    (四)審查業者資本設備投資合理成本。
    (五)審查申請補貼航線別之優先順序、分配比率及監督考核事項。
    (六)審查原核定業者補貼計畫之修訂。
    (七)審查獎助金分配方式及金額。
    (八)審查補貼與營運評鑑結果運用方式。
    (九)審查合理營運成本及合理資本設備投資成本權重值。
    (十)其他與補貼及獎助相關事宜之審查。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
      由本局局長、副局長兼任;委員除交通部航政司空運科科長、本局
      空運組組長、會計室主任為當然委員外,餘由本局就有關機關代表
      、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遴聘之,聘期均為二年。但必要時,聘
      期得展延之。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空運組組長兼任之。
  五、本會依任務需要,由召集人召開會議並擔任主席,如召集人因故不
      能出席時,得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或由召集人就委員中指定一人擔
      任主席。
  六、本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有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七、本會委員出缺時,得由本局另行遴聘委員遞補之。
  八、本會委員係無給職。但出席本會會議之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得
      依規定支領出席費,每人每次支領出席費新臺幣二千元整,並得報
      支往返居住地機票費用。
  九、本會為推動工作所需之各項費用,由本局年度相關經費項下勻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