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民用航空運輸業補貼及 獎助之審查,設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補貼及獎助審查會(以下簡稱本 會)。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查申請補貼、獎助業者之資格條件。 (二)審查業者補貼計畫。 (三)審查申請補貼航線每航次浬合理營運成本。 (四)審查業者資本設備投資合理成本。 (五)審查申請補貼航線別之優先順序、分配比率及監督考核事項。 (六)審查原核定業者補貼計畫之修訂。 (七)審查獎助金分配方式及金額。 (八)審查補貼與營運評鑑結果運用方式。 (九)審查合理營運成本及合理資本設備投資成本權重值。 (十)其他與補貼及獎助相關事宜之審查。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 由本局局長、副局長兼任;委員除交通部航政司空運科科長、本局 空運組組長、會計室主任為當然委員外,餘由本局就有關機關代表 、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遴聘之,聘期均為二年。但必要時,聘 期得展延之。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空運組組長兼任之。 五、本會依任務需要,由召集人召開會議並擔任主席,如召集人因故不 能出席時,得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或由召集人就委員中指定一人擔 任主席。 六、本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有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七、本會委員出缺時,得由本局另行遴聘委員遞補之。 八、本會委員係無給職。但出席本會會議之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得 依規定支領出席費,每人每次支領出席費新臺幣二千元整,並得報 支往返居住地機票費用。 九、本會為推動工作所需之各項費用,由本局年度相關經費項下勻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