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本局) 為使所屬民航人員訓練業務有所遵 循,並能順利執行,發揮訓練最大功效,增進受訓人員之學識及技 能,以促進民航事業之發展,保障飛航安全,特訂定本程序。 二、適用範圍: (一)本程序適用於本局國內外訓練與使用年度訓練經費之所有單位 及受訓人員。 (二)採購新裝備所產生之訓練需求,應於購案合約中明列售後服務 及技術轉移各階段廠商所負之訓練責任,如確有派員赴國外受 訓之必要時,應將所需費用列入購案預算中。 (三)奉核定之其他訓練項目。 本程序不適用於本局國內外觀摩、訪問、參加研討會議等各項 人員。 三、本局各單位權責劃分如下: (一)本局企劃組負責訓練業務之規劃與策定、年度訓練需求之審查 與督導。 (二)民航人員訓練所負責國內訓練之執行、改進建議及民航人員訓 練手冊之編訂,必要時得請訓練需求單位研擬訓練手冊草案。 (三)本局各訓練需求單位根據業務及人力需要,提出訓練需求、訓 練計畫、訓練建議與在職訓練、國外訓練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 (四)本局人事室(及各人事單位)負責受訓人員資歷之審核,學經 歷管制及人事運用。 (五)本局各幕僚單位負責業管單位訓練手冊之審核。 (六)軍民政府機構及各民航業經本局核准後委請民航人員訓練所代 為訓練者,負責訓練手冊或計畫之訂定、技術審核及督導。 四、訓練種類及項目: (一)訓練種類: 1.職前訓練。 2.現職人員專精、複訓訓練。 3.在職訓練。 4.遠距訓練。 5.其他。 (二)訓練項目: 1.管理及一般業務。 2.飛安管理。 3.飛航管制。 4.航電工程。 5.航空通信。 6.航空氣象。 7.飛航情報。 8.資訊管理。 9.航站經營。 10. 場站工程。 11. 航務管理。 12. 機場消防。 13. 空運危險物品安全處理。 14. 其他。 五、國內訓練: (一)本局各單位根據業務需要,於年度開始四個月前填具「年度民 航人員國內訓練需求表」(如附表一)提出下年度之訓練需求 報局。現職人員專精訓練及在職訓練,每人每年不得超過三個 月,但經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本局根據各單位所提訓練需求委請民航人員訓練所,就該所能 量協調各派訓單位,調製年度訓練需求,經本局審查後陳報交 通部。 (三)訓練需求經奉核定後,民航人員訓練所應於年度開始前完成訓 練之各項準備。 (四)民航人員訓練所根據年度訓練需求,實施年度訓練,如因臨時 需要增減,應於執行前七日報局核定。 (五)民航人員訓練所應於每一班次訓練實施完畢將訓練實施成果、 進度、訓練成效檢討報告及受訓人員成績送本局及各有關單位 。 (六)民航人員訓練所應於年度終結對全年訓練之實施,包括協調作 業、教學設備、教師、教材、課程內容、訓練績效及其他有關 訓練工作之執行事項作全般之檢討,於本局年終檢討會前報局 。 (七)各單位對參加訓練合格之人員,自結業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改 派與訓練性質不同之其他工作。 (八)民航人員訓練所對受訓人員成績特優劣者,得按規定通知原單 位予以獎懲。 (九)民航人員訓練所,為執行訓練業務,應按本局各訓練需求單位 所訂定之訓練計畫,規劃、制定訓練課程,遴聘師資。 (十)民航人員訓練所對於訓練期滿合格之學員,應依規定分別核發 結業證書、訓練證明或終身學習護照時數之線上認證。 六、國外訓練 (一)國外訓練之實施,應基於業務現況及未來發展需要,選派適當 人員赴民航各類專業與先進之訓練機構受訓,以吸收新知返國 後能擔負工作,且能擔任教師轉訓有關人員。 (二)本局各單位根據業務需要,於年度開始三個月前填具「民用航 空局年度派員出國進修研究實習計畫表」(如附表二)提出下 年度之國外訓練需求報局。 (三)本局企劃組就各單位提出之國外訓練需求召開會議審查後送人 事室併同其他出國計畫陳報交通部核定,並編列預算。 (四)國外年度訓練需求,經奉核定後,本局分別協調國外有關機構 實施。 (五)國外年度訓練需求經奉核定後,派訓單位應將填具完成之「因 公出國審核表」(如附表三)、「承諾書」(如附件一)及「 費用預算表」(如附表四)送局。 (六)奉派赴國外受訓人員,應符合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定之條件 。 但對本局採購無使用經驗之新裝備之合約訓練,如具有合格知 識技能之專業技術人員不能盡符合各條件者,不在此限。 (七)受訓人員接受訓練完畢,應於三個月內提出受訓報告報局。 (八)受訓人員返國後,其回本局繼續服務之期間,應為進修期間之 二倍;留職停薪全時進修者,其應繼續服務期間與留職停薪期 間相同。前述受訓人員經本局依法同意商調他機關服務者,其 應繼續服務期間得合併計算。受訓人員違反承諾書或本款規定 者,應賠償出國全部費用。 (九)出國受訓期間,受訓人員不得自行變更受訓班次或請求延長, 於受訓期滿,應立即返回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