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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客貨運價審查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一日 制(訂)定

  一、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民用航空運輸業國內航
      空客貨運價之審查,設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客貨運價審查會(以
      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查國內定期航線客貨運價上、下限範圍。
    (二)其他有關運價相關事宜之審查。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
      分別由本局副局長、空運組組長兼任;委員除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
      員會代表一人、交通部航政司代表一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
      會代表二人為當然委員外,餘由本局就有關單位與學者專家遴聘之
      。
      委員任期二年;必要時,得展延之。
      本會委員因故出缺時,得由本局另行遴聘委員遞補之;繼任委員任
      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會議依任務需要,由召集人召開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
      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
  五、本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有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六、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出席本會會議之學者專家得依規定支領出
      席費新臺幣二仟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