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條文內容

名稱:大陸籍航空公司申請飛航兩岸週末客運包機作業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日 制(訂)定

制定依據
  一、依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97年 6月20日陸經字第0970010307號函辦理
      。
制定目的
  二、為利大陸籍民用航空運輸業者(以下簡稱大陸業者)申請於週末及
      其前後期間飛航包機載運旅客往返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以下簡稱
      兩岸週末客運包機),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申請資格
  三、申請兩岸週末客運包機,以經大陸民用航空主管機關指定之業者為
      限。
飛經航路
  四、大陸業者飛航兩岸週末客運包機,其來程(由大陸飛往臺灣)及去
      程(由臺灣飛往大陸)均應依現行飛越香港至大陸之航路飛航。
停降航點
  五、飛航兩岸週末客運包機之航點,大陸地區限定為上海浦東國際機場
      、北京首都國際機場、廣州白雲國際機場、廈門高崎國際機場及南
      京祿口國際機場,臺灣地區則限定為桃園國際機場、高雄國際機場
      、臺中清泉崗機場、臺北松山機場、澎湖馬公機場、花蓮機場、金
      門機場及臺東機場。
包機期間
  六、飛航兩岸週末客運包機之期間為每週五(零時)至次週一(二十四
      時)。
飛航架次、額度
  七、大陸業者飛航兩岸週末客運包機,每週飛航架次總計以往返各18架
      次為限。根據市場需求等因素適時增加班次。惟往返臺中清泉崗機
      場之包機以往返各 6架次為限。
飛航架次、額度
  八、大陸業者申請飛航桃園及高雄國際機場之兩岸週末客運包機前,應
      先向臺北市航空運輸商業同業公會國際機場時間帶協調中心申請取
      得於前揭機場起降所需之時間帶。
承載對象
  九、兩岸週末客運包機承載對象為持有效旅行證件往返兩岸之旅客。
申請期間及應備文件
  十、大陸業者申請飛航兩岸週末客運包機,應具備保安計畫,並逐月於
      預計起飛十五日前檢附申請書(如附件)、包機合約副本及保險證
      明文件,得直接向民航局提出申請或委託飛航國際航線之本國籍民
      用航空運輸業代理申請。
申請期間及應備文件
  十一、大陸業者直接向民航局申請飛航兩岸週末客運包機者,應委託飛
        航國際航線之本國籍民用航空運輸業代理處理機場運務及旅客消
        費權益相關事宜。
申請期間及應備文件
  十二、大陸業者於飛航兩岸週末客運包機進入臺灣地區時應已備妥保證
        函,證明其航空器登記證書、適航證書、無線電臺執照及航空人
        員檢定證、體格檢查及格證均為有效。民航局航務、機務查核人
        員得視需要進行查核。
其他事項
  十三、本作業程序未規定者,依民用航空法及其相關子法有關國際航線
        包機作業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