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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空運危險物品名稱

中華民國112年4月1日,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

一、危險物品清單

    (法規內容請參閱附件一)
二、旅客及組員可攜帶或託運上機之危險物品

    (法規內容請參閱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