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 下簡稱勞委會),辦理桃園航空自由港區事業屬製造業具特定製程 或特殊時程者申請引進外籍勞工案件(以下簡稱申請案件)之前期 審查工作,特訂定本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申請案件資格限制: (一)特定製程:符合勞委會公告屬異常溫度作業、粉塵作業、有毒 氣體作業、有機溶劑作業、化學處理、非自動化作業及其他特 定製程之指定行業者。 (二)特殊時程:符合勞委會公告屬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段內, 生產運作工作時數至少達一小時以上特殊時程之指定行業者。 三、申請日期之認定,以郵寄方式提出申請者,以交郵日之郵戳為準; 親自至本局交付者,以本局收件日為準。 四、本局應審查之文件如下: (一)桃園航空自由港區事業營運許可證影本。 (二)製造業業者申請引進外籍勞工案件申請表(附件一)。 (三)製造業業者申請引進外籍勞工案件設備名稱及人員配置預估表 (附件二)。 (四)工廠登記證影本或縣市政府免辦工廠登記證之證明文件。 (五)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 (六)機器設備證明文件: 1.初次申請案件,檢附最近一年依法報送稅捐機關之營利事業 所得稅納稅證明、財產目錄之機器設備明細及資產負債表; 工廠設立未滿一年者,檢附營業稅表(四0一表)及財產目 錄之機器設備明細;新購置機器設備尚未列於財產目錄者, 檢附發票、海關核發之進口報單或其他實際支付憑證等影本 。 2.非初次申請案件,檢附新購置機器設備發票、海關核發之進 口報單或其他實際支付憑證等影本。 (七)工廠生產流程圖、機器設備之人機配置圖及工廠平面圖。 (八)公司簡介及主要產品名稱、圖片及用途說明。 (九)特殊時程申請案件另檢附最近一個月從事特殊時程人員之出勤 紀錄。 五、申請案件經本局業務單位檢視應補正者,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 補正;經通知補正而不補正或無法補正者,退回其申請。 六、生產線勞工人數之估計,以指定之特定製程或以機器設備於特殊時 程運作之生產線所需勞工人數計算。特定製程依業者案件申請時之 實際生產運作班制核算人數;特殊時程依業者案件申請時之實際生 產運作單班制核算人數。 特定製程及特殊時程之行業有重複者,其審查班制之規定如下: (一)三班制:特定製程及特殊時程合計之最高核列班制為三班。 (二)四班制:特定製程最高核列班制為三班,特殊時程為單班制。 審查申請案件得參酌同一行業工廠類似生產設備或生產線所需 勞工人數後,就該申請案件之生產流程圖、機器設備之人機配 置圖、工廠平面圖及機器設備清單等書面資料審查,估計所需 生產線勞工人數。 七、本局為審查估計生產線所需勞工人數,得邀請勞委會職業訓練局( 以下簡稱勞委會職訓局)、經濟部工業局、其他專業人士及本局相 關人員共同參與審查。 經審查有查廠必要者,得赴廠查訪,並應製作查訪紀錄,隨卷歸檔 。 八、審查結果建議引進外籍勞工者,本局應將該案之相關資料及建議生 產線所需勞工人數等結論函送勞委會職訓局,並函復申請人。 審查結果不建議引進外籍勞工者,應將結果函復申請人,並副知勞 委會職訓局。 九、申請案件之審查作業於未發文前,應以密件處理,發文後解密。 十、本局協助審查申請案件之作業流程如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