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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協助審查桃園航空自由港區事業屬製造業申請引進外籍勞工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六日 制(訂)定

  一、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
      下簡稱勞委會),辦理桃園航空自由港區事業屬製造業具特定製程
      或特殊時程者申請引進外籍勞工案件(以下簡稱申請案件)之前期
      審查工作,特訂定本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申請案件資格限制:
    (一)特定製程:符合勞委會公告屬異常溫度作業、粉塵作業、有毒
          氣體作業、有機溶劑作業、化學處理、非自動化作業及其他特
          定製程之指定行業者。
    (二)特殊時程:符合勞委會公告屬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段內,
          生產運作工作時數至少達一小時以上特殊時程之指定行業者。
  三、申請日期之認定,以郵寄方式提出申請者,以交郵日之郵戳為準;
      親自至本局交付者,以本局收件日為準。
  四、本局應審查之文件如下:
    (一)桃園航空自由港區事業營運許可證影本。
    (二)製造業業者申請引進外籍勞工案件申請表(附件一)。
    (三)製造業業者申請引進外籍勞工案件設備名稱及人員配置預估表
          (附件二)。
    (四)工廠登記證影本或縣市政府免辦工廠登記證之證明文件。
    (五)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
    (六)機器設備證明文件:
          1.初次申請案件,檢附最近一年依法報送稅捐機關之營利事業
            所得稅納稅證明、財產目錄之機器設備明細及資產負債表;
            工廠設立未滿一年者,檢附營業稅表(四0一表)及財產目
            錄之機器設備明細;新購置機器設備尚未列於財產目錄者,
            檢附發票、海關核發之進口報單或其他實際支付憑證等影本
            。
          2.非初次申請案件,檢附新購置機器設備發票、海關核發之進
            口報單或其他實際支付憑證等影本。
    (七)工廠生產流程圖、機器設備之人機配置圖及工廠平面圖。
    (八)公司簡介及主要產品名稱、圖片及用途說明。
    (九)特殊時程申請案件另檢附最近一個月從事特殊時程人員之出勤
          紀錄。
  五、申請案件經本局業務單位檢視應補正者,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
      補正;經通知補正而不補正或無法補正者,退回其申請。
  六、生產線勞工人數之估計,以指定之特定製程或以機器設備於特殊時
      程運作之生產線所需勞工人數計算。特定製程依業者案件申請時之
      實際生產運作班制核算人數;特殊時程依業者案件申請時之實際生
      產運作單班制核算人數。
      特定製程及特殊時程之行業有重複者,其審查班制之規定如下:
    (一)三班制:特定製程及特殊時程合計之最高核列班制為三班。
    (二)四班制:特定製程最高核列班制為三班,特殊時程為單班制。
          審查申請案件得參酌同一行業工廠類似生產設備或生產線所需
          勞工人數後,就該申請案件之生產流程圖、機器設備之人機配
          置圖、工廠平面圖及機器設備清單等書面資料審查,估計所需
          生產線勞工人數。
  七、本局為審查估計生產線所需勞工人數,得邀請勞委會職業訓練局(
      以下簡稱勞委會職訓局)、經濟部工業局、其他專業人士及本局相
      關人員共同參與審查。
      經審查有查廠必要者,得赴廠查訪,並應製作查訪紀錄,隨卷歸檔
      。
  八、審查結果建議引進外籍勞工者,本局應將該案之相關資料及建議生
      產線所需勞工人數等結論函送勞委會職訓局,並函復申請人。
      審查結果不建議引進外籍勞工者,應將結果函復申請人,並副知勞
      委會職訓局。
  九、申請案件之審查作業於未發文前,應以密件處理,發文後解密。
  十、本局協助審查申請案件之作業流程如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