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違 規 事 項│法 令 依 據│量 罰 標 準 │ ├──────────┼──────────┼────────┤ │一、於航空站四週公告│民用航空法第三十四條│處新臺幣三十萬元│ │ 距離範圍內飼養飛│第二項及第一百十八條│罰鍰。 │ │ 鴿者 │第一項第四款 │ │ ├──────────┼──────────┼────────┤ │二、養鴿戶收受禁止飼│民用航空法第三十四條│處新臺幣六十萬元│ │ 養飛鴿通知書後,│第二項及第一百十八條│罰鍰。 │ │ 仍持續放飛者 │第一項第四款 │ │ ├──────────┼──────────┼────────┤ │三、已拆除或已領拆遷│民用航空法第三十四條│處新臺幣六十萬元│ │ 補償費之養鴿戶再│第二項及第一百十八條│罰鍰。 │ │ 設舍飼養者 │第一項第四款 │ │ ├──────────┼──────────┼────────┤ │四、經列管並簽立不放│民用航空法第三十四條│處新臺幣六十萬元│ │ 飛切結書之養鴿戶│第二項及第一百十八條│罰鍰。 │ │ 有放飛情形者 │第一項第四款 │ │ ├──────────┼──────────┼────────┤ │五、於前項三至四違規│民用航空法第三十四條│處新臺幣九十萬元│ │ 事項下,養鴿戶收│第二項及第一百十八條│罰鍰。 │ │ 受禁止飼養飛鴿通│第一項第四款 │ │ │ 知書後,仍持續放│ │ │ │ 飛者 │ │ │ ├──────────┼──────────┼────────┤ │六、禁止飼養飛鴿範圍│民用航空法第三十四條│處新臺幣一百二十│ │ 內養鴿戶之飛鴿撞│第二項及第一百十八條│萬元罰鍰。 │ │ 擊航空器,造成航│第一項第四款 │ │ │ 空器意外事件經查│ │ │ │ 證屬實者 │ │ │ ├──────────┼──────────┼────────┤ │七、禁止飼養飛鴿範圍│民用航空法第三十四條│處新臺幣一百五十│ │ 內養鴿戶之飛鴿撞│第二項及第一百十八條│萬元罰鍰。 │ │ 擊航空器,造成航│第一項第四款 │ │ │ 空器失事或重大意│ │ │ │ 外事件經查證屬實│ │ │ │ 者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