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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鋁合金客船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一00年二月十四日 制(訂)定

一、
  為加強鋁合金客船之管理,確保航行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
  為因應航運需求及符合國際公約規範,交通部業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公告採用「2000年高速船安全國際章程」  ( 2000 HSC Code)規
  定,委託財團法人中國驗船中心辦理高速船檢驗及核發「高速船安全證
  書」,並委任各航政機關核發「高速船航行許可證書」,國際航線鋁合
  金高速船均應遵照辦理。
三、
  航政機關應就轄管鋁合金客船評估訂定限制航行條件,並督導業者公布
  於候船室及船艙之明顯處所。如天候、海象已明顯達到禁止出航等級時
  ,應禁止其出港。
四、
  航政機關應督促船長及業者依交通部所訂之「客船航前安全點檢表」(
  如附表),落實航行前準備,每次發航前應經確認完成航行前準備工作
  ,始得出港航行。航政機關應不定期抽查,並作成抽查紀錄。
五、
  航政機關應依船舶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執行特別檢查、定期檢查及臨時
  檢查,落實鋁合金客船基本船體結構、穩度、機器及設備之船舶檢查,
  並依規定作成檢查紀錄,以備查驗。
六、
  鋁合金客船如遭遇海難、船身或機器須修理、船舶設備遇有損失者及適
  航性發生疑義等,均應申請施行臨時檢查。惟經發現船體結構有影響航
  行安全之情形,亦應辦理臨時檢查,經檢查合格,始得准其航行。
七、
  財團法人中國驗船中心執行核發船級證書之檢驗時,應將金屬疲勞程度
  納入鋁合金客船之船級檢驗項目,以確保船舶之適航性。
八、
  航政機關應依船舶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航行國際航線之鋁合金客船,應
  於每次發航前,由航政機關查明其適航性後,始得航行;航行國內航線
  之鋁合金客船,應由客船所在地航政機關視其適航性,執行不定期抽查
  ,每年應抽查鋁合金客船至少六次以上。交通部載客船舶航行安全聯合
  督檢小組應於暑假或特殊節日前,加強抽查國內航線之鋁合金客船。
九、
  航政機關應聘請專業講師,為轄管鋁合金客船之船員不定期舉辦「海洋
  氣象」講習課程,以強化船員之海洋氣象專業知能。
十、
  航政機關應依據客船管理規則相關規定,督促經營業者及船員,定期辦
  理各項救生、消防設備檢查,並辦理救生、消防演習。
十一、
  航政機關應加強宣導航行安全之重要性,督促業者確實遵守鋁合金客船
  限航規定,違者應依規定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