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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高雄國際機場國際內航線禮遇申請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1年6月4日 制(訂)定

一、依據民用航空局91.04.29企法字第0910012289-1號函頒「民用航空局
    國內航線機場禮遇作業要點」訂定。
二、本要點禮遇分為下列二種:
  (一)特別禮遇:指派專人引導直接進、出機場管制區。
  (二)一般禮遇:指由公務門進、出機場管制區。
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特別禮遇:
  (一)我國總統、副總統及五院院長。
  (二)應我國邀請之友邦元首、副元首、總理、副總理及外長層級以上
        之貴賓。
  (三)以上各款人員同行之配偶及隨扈。
四、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一般禮遇:
  (一)外國駐華使館(或代表機構)館長或相當職級官員。
  (二)應我中央政府各部會邀請,需予一般禮遇之外國貴賓。
  (三)中央政府三級機關以上正、副首長及中將階以上武官或相關職級
        官員。
  (四)院轄市、縣(市)正、副首長及議會正、副議長。
  (五)中央民意代表。
  (六)以上各款人原同行之配偶及隨扈。
五、禮遇申請機關:
  (一)特別禮遇由總統府、五院或外交部申請。
  (二)一般禮遇由有關院、部、會、院轄市、縣(市)之機關及議會申
        請。
六、禮遇申請及執行程序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禮遇申請機關應以書函或傳真於搭機二十四小時前向高雄國際航
        空站(以下簡稱航空站)提出申請(申請書如附件)。
  (二)上班時間由航空站業務組核准。
  (三)非上班時間由航空站中控室受理申請,送值日官核准。
  (四)航空站核准於申請書用印後,將申請書影送(或傳真)航空警察
        局高雄分局國內線航廈發證室配合辦理禮遇事宜。
七、禮遇作業由申請機關派員事先辦理各項手續,於進出機場管制區時,
    經執勤人員查核後通行。
八、合乎禮遇之對象遇緊急情況臨時申請時,逕向航空警察局高雄分局國
    內線航廈發證室辦理禮遇事宜。
九、本要點自核定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