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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經營國內定期航線之民用航空運輸業應提供兒童優惠措施之適用範圍及一定年齡

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並自103年4月4日生效 制(訂)定

一、經營國內定期航線之民用航空運輸業,應提供未滿十二歲兒童優惠措
    施;對於未滿二歲之兒童,其不占位且有成人陪伴者,應予以票價免
    費優惠。
二、前點所定成人,其陪伴之兒童以一人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