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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國內線航空乘客運送定型化契約範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修正

【】:航空公司得視實際營運狀況填寫
【○○】航空公司與機票或登機證上所列載之乘客同意遵守下列條款:

第一條  機票經開票後,其運送義務範圍自起運站,經載明之航線而至到
        達站。
第二條  機票自開票日起一年內有效,但機票上有特別規定者,依其約定
        。
        乘客於機票有效期限及有效期限屆滿後一年內,均得憑證請求辦
        理退票還款,逾期未請求辦理退票還款,該機票作廢。
        下列機票得報經民航主管機關同意後,訂定逾期作廢之退票限制
        :
        一、三日(含)以上法定連續假期公告疏運期間航班之機票。
        二、應民航主管機關疏運旅客臨時加開班機之機票。
        三、第七條優待票以外之其他經民航主管機關備查之優惠票,其
            價格未滿全額票價七折者。
第三條  機票上乘客姓名欄一經填寫,不得塗改,但開票人誤繕時,應重
        新開立機票。
        機票持用人非票載乘客者,不得登機或行使其他權利。
第四條  乘客依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退票時,應至原售票單位辦理退票
        手續。原售票單位得酌收票面價(實際售價,以下同)百分之【
        __】退票費用(退票費用最高不得超過票面價百分之十)。但第
        七條優待票以外之其他經民航主管機關備查之優惠票,於航班出
        發前辦理退票,原售票單位得酌收票面價百分之【__】退票費用
        (退票費用最高不得超過票面價百分之二十五);於航班出發後
        辦理退票,原售票單位得酌收票面價百分之【__】退票費用(退
        票費用最高不得超過票面價百分之五十)。
        乘客於機票有限期限內,除機票上有特別規定依其約定者外,得
        依下列方式更改航班搭乘日期及班次:
        一、應至原售票單位或航空公司辦理改票手續。
        二、第一次更改航班搭乘日期或班次時免收費用,自第二次改票
            起,原售票單位或航空公司得於改票時酌收票面價百分之【
            __】改票費用(改票費用最高不得超過票面價百分之十)。
        前述所稱原售票單位,指下列單位:
        一、向網站購票者,係指透過該網站出售機票之航空公司或旅行
            社;
        二、向航空公司購票者,係指實際出售機票航空公司總公司、分
            公司、辦事處;
        三、向旅行社購票者,係指實際出售機票旅行社總公司、分公司
            。
        表定航班取消時,乘客得要求辦理退、改票,原售票單位不得收
        取任何費用。
        前項表定航班之取消,如係可歸責於航空公司之事由,致旅客受
        有損害者,航空公司應負賠償責任。
第五條  乘客遺失機票時,應於機票有效期限內依規定向原售票單位辦理
        掛失。經航空公司查證該機票未使用時,乘客得請求另行開立或
        退費。但航空公司得酌收票面價百分之【__】為手續費(手續費
        最高不得超過票面價百分之十)。
第六條  機票於有效期限內,航空公司調整全額客運票價並經民航主管機
        關備查者,航空公司與乘客雙方均同意照調整前後機票票面價之
        差額多退少補。
        前項全額客運票價係指國內航線經濟艙效期一年之無使用限制之
        票價。
        持第七條之優待票者,如有第一項情形時,亦同。
第七條  乘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享有搭乘國內線票價優待:
        一、未滿二歲不占位之兒童享有票價免費優待。享免費優待之兒
            童應由成人陪伴,每位成人以陪伴一名不占位兒童為限。
        二、未滿十二歲之占位兒童享有全額客運票價【__】折優待。
        三、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本國人享有全額客運票價五折優待。
        四、本國籍身心障礙者及其必要陪伴者一人,享有全額客運票價
            五折優待。但應於購票及搭機時出示身心障礙證明。
        五、設籍離島地區居民依「民用航空法」、「離島建設條例」及
            「離島地區居民航空票價補貼辦法」享有優待票價。
        前項優待僅能擇一,不能享有二重以上優待。
第八條  乘客搭機時應攜帶政府機關核發貼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以備
        接受檢查核對。
        未滿十四歲之兒童,未持有政府機關核發貼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
        件者,得以戶口名簿影本或健保卡(兒童手冊)等能證明身分之
        文件代替之。
第九條  航空公司於班機表定起飛時間前【__】分鐘開始受理乘客報到作
        業,乘客應於班機表定起飛時間前三十分鐘辦妥報到手續。
        乘客未於前項時間內完成報到手續者,航空公司得取消其訂位。
第十條  乘客隨身攜帶行李以不超過【__】件為原則,合計不超過【__】
        公斤,每件長寬高不得超過【__】公分,超過上述限制者,應改
        以託運方式運送。
第十一條  經濟艙乘客之免費託運行李額度為【__】公斤(除享有票價免
          費優待者外,不得少於十公斤),商務艙乘客之免費託運行李
          額度為【__】公斤(除享有票價免費優待者外,不得少於二十
          公斤),超過時航空公司得另外收費。
第十二條  託運行李包裝不完整於運送過程中有損壞之虞者,航空公司得
          拒絕載運該行李。
第十三條  下列物品禁止手提攜帶或託運上機:(詳情請洽航空公司)
          一、壓縮氣體(無論是否低溫、易燃或有毒):如罐裝瓦斯、
              純氧、液態氮、潛水用氧氣瓶。
          二、腐蝕性物質:如強酸、強鹼、水銀、濕電池等。
          三、爆炸性物質:各類槍械彈藥、煙火、爆竹、照明彈等。
          四、易燃性物質:如汽柴油等燃料油、火柴、油漆、稀釋劑、
              點火器等。
          五、放射性物質。
          六、以安全目的設計的手提箱(內含鋰電池或煙火材料等危險
              物品)、錢箱等。
          七、氧化物質:如漂白劑(水、粉)、雙氧水等。
          八、毒性及傳染性物質:如殺蟲劑、除草劑、活性濾過性病毒
              等。
          九、其他危險物品:如磁化物(如磁鐵)及刺激性物品(如防
              身噴霧器)等及其他經民航主管機關公告影響飛航安全之
              物品。
第十四條  下列物品如有攜帶必要,應以託運方式處理。
          一、刀劍棍棒類。
          二、髮膠、定型液、醫用含酒精之液態瓶裝物、防蚊液、酒類
              、非刺激性噴霧器及其他不影響飛航安全之物品。但經安
              檢人員同意者,得置於隨身行李隨身攜帶(詳情請洽航空
              公司)。
第十五條  為維護飛航安全,乘客不得攜帶或放置武器及危險物品於行李
          中,違者禁止登機。但負有特殊任務必須攜帶武器之軍警人員
          ,應依規定由所屬單位主管出具證明文件,並由攜帶人自動請
          求查驗,經核符後將所攜帶武器交由航空公司服務人員處理。
第十六條  乘客在客艙內,禁止使用任何干擾飛航安全之通訊器材及電子
          用品(如:行動電話、個人無線電收發報機、各類遙控器、CD
          唱盤、調頻收音機等),並應遵守相關安全規定及與機上服務
          人員合作。(詳情請洽航空公司)
第十七條  班機時刻表所列之航班時間與航線不得任意變更。如有變更或
          增減航班時,航空公司應以顯著方式公告。
          班機時刻表所定之起飛時間是乘客登機後,飛機艙門關閉之時
          間,而非班機實際起飛時間。
          各航空公司之「班機異常處理機制」,應於各航空公司網站及
          航站售票櫃檯等顯著處所揭露。
          航空公司應依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三十五條之五第二項
          準用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揭露勞資爭議進程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措
          施。
第十八條  乘客因航空公司之運送遲到而致損害者,航空公司應負賠償之
          責。但航空公司能證明其遲到係因天候變化、屬非可歸責於航
          空公司之機件故障、民航主管機關命令約束或其他必要情況者
          ,除另有交易習慣者外,以乘客因遲到而增加支出之必要費用
          為限。
          航空公司於確定航空器無法依表定時間起飛,致遲延十五分鐘
          以上或變更航線、起降地點、取消該班機,致影響乘客權益者
          ,應立即向乘客詳實說明原因及處理方式,並應斟酌乘客需要
          ,適時免費提供下列服務:
          一、必要之通訊。
          二、必要之飲食或膳宿。
          三、必要之禦寒或醫藥急救之物品。
          四、必要之轉機或其他交通工具。
          航空公司如受限於當地實際情況,無法提供前項服務時,應即
          向乘客詳實說明原因並提供合理妥善之照顧。
第十九條  航空公司與乘客雙方發生運送糾紛無法立即解決時,雙方得申
          請航空站公務主管人員協助調處,並由雙方填寫民用航空乘客
          離機協議見證表,乘客不得延遲下機,以避免影響後續班機乘
          客之權益。
          前項調處係依據「民用航空乘客與航空器運送人運送糾紛調處
          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依中華民國「民用航空法」與「航空客貨損害賠償辦法」規定
          ,航空公司就乘客於航空器中或於上下航空器時,因不可抗力
          或意外事故致死亡或傷害者,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應負賠償
          之責。但因可歸責於乘客之故意或過失事由而發生者,得免除
          或減輕賠償。
          乘客能證明其受有更大損害得就其損害請求賠償外,航空公司
          對每一乘客應負之損害賠償金額,依下列標準辦理:
          一、死亡者:新台幣三百萬元整。
          二、重傷者: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整。(所稱重傷,依刑法第
              十條第四項規定。)
          乘客非死亡或重傷者,其賠償金額依實際損害計算,但最高不
          得超過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整。但第一項之法令,或其他法規
          關於前一項賠償金額之規定有變動時,依該規定之變動比例調
          整之。
          乘客之死亡或傷害賠償額,有特別書面契約者,依其契約,無
          特別契約者,依前二項之賠償標準。
第二十一條  乘客行李之損害,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應負賠償之責。但
            因可歸責於乘客之故意或過失事由而發生者,得免除或減輕
            賠償。
            乘客能證明其受有更大損害得就其損害請求賠償外,航空公
            司對每一乘客行李應負之損害賠償金額,依下列標準辦理:
            一、隨身行李:按實際損害計算,但每一乘客最高不超過新
                台幣二萬元整。
            二、託運行李:按實際損害計算,但每公斤最高不得超過新
                台幣一千元整。
            乘客行李損害之賠償額,有特別書面契約者,依其契約,無
            特別契約者,依前項之賠償標準。
            前條第三項但書之規定,於第二項之賠償標準亦適用之。
第二十二條  乘客如於託運行李中放入錢幣、珠寶、銀器、可轉讓之有價
            證券、公債、股票、貴重物品、樣品或商業文件等物品於運
            送途中遭遺失或毀損,航空公司僅能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
            二款負賠償責任。但航空公司有故意、重大過失,或接受乘
            客以報值行李方式辦理託運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三條  運送途中如因託運行李中之易碎、易腐等物品所致行李之全
            部或部分毀損,航空公司不負賠償責任。但乘客能證明航空
            公司有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四條  航空公司對運送之行李,僅負交付與持(行李)票人之責任
            ,乘客應憑航空公司發給之行李票提領託運行李。
            行李票如有遺失,除有急迫情形經乘客提出切結書及確實之
            證明,航空公司得同意乘客先行提領外,乘客應待【__】日
            後(不得逾七日)且無其他乘客提出異議,始可請求交付。
            對於被他人領走之任何行李,除航空公司能證明其有核對行
            李票外,應負賠償責任。但乘客必須於當日提出請求。
第二十五條  航空公司基於飛航安全考量,僅得依報經民航主管機關備查
            備查之規定,限制下列乘客之搭乘:(詳情請洽航空公司)
            一、身心障礙及傷病旅客。
            二、需特別照顧之孕婦及高齡者。
            三、同行嬰兒、獨行小孩。
            四、被押解之罪犯(含嫌疑犯)。
            五、酩酊者(含吸食麻藥、藥品所致者)。
            六、可能影響乘客、機組員及飛航之安全者。
第二十六條  乘客不滿意航空公司提供之服務時,可利用航空公司之申訴
            服務專線反映,航空公司應立即視實際情形迅速妥適處理。
            航空公司申訴服務專線及網址:【________】
第二十七條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習慣及平等互惠與誠實
            信用原則公平解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