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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遙控無人機所有人操作人違反民用航空相關法規量罰標準表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

壹、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為明確遙控無人機所有人或操
    作人違反民用航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章之二、第一百十八條之
    一至第一百十八條之三及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之裁處,訂定本量罰標
    準表。
貳、違反本法第一百十八條之一情事者,廢止其操作證,並處新臺幣三十
    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遙控無人機;其裁處機關
    、違規事項、法令依據及量罰標準依第陸點規定辦理。
參、違反本法第一百十八條之二情事者,禁止其活動,並處新臺幣三萬元
    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沒入遙控無人機;其裁處
    機關、違規事項、法令依據及量罰標準依第柒點規定辦理。
肆、違反本法第一百十八條之三情事者,禁止其活動,並處新臺幣一萬元
    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沒入遙控無人機;其
    裁處機關、違規事項、法令依據及量罰標準依第捌點規定辦理。
伍、有特殊案情、違規情節重大或同時違反數個規定者,其量罰標準不受
    本量罰標準表規定之限制。
陸、違反本法一百十八條之一下列事項者,由民航局處罰。
柒、違反本法第一百十八條之二下列事項,如同時違反本法第九十九條之
    十三第一項或九十九條之十四第一項第一款情事者,由民航局處罰;
    餘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處罰。經制止、排除、取締時,繳獲遙控
    無人機者,得予以沒入。
捌、違反本法第一百十八條之三下列事項者,由民航局處罰。經制止、  
    排除、取締時,繳獲遙控無人機者得予以沒入。
玖、直轄市、縣(市)政府取締遙控無人機違規,於必要時,得洽請警察
    機關協助取締。如遇違反本法第一百十八條之三情形者,應移送民航
    局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