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規則依運輸事故調查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訂定之。第二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重大飛航事故:指依本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重大運輸事故之範 圍所定遙控無人機重大飛航事故。 二、死亡:該人直接觸及遙控無人機之任何部位,包括自機體分離之部分 ,而當場死亡者。 三、傷害:指受傷後七日之內須住院治療四十八小時以上者。 四、實質損害:指遙控無人機損壞無法修復者。 五、值日官:指由運安會調查人員輪替擔任,二十四小時值勤,負責處理 飛航事故通報作業之人員。 六、主任調查官:指重大飛航事故發生後,經運安會依本法指定負責調查 作業之調查官。 七、專案調查小組:指由主任調查官依本法成立之調查任務編組,於調查 期間,受主任調查官指揮,進行相關作業。第三條
遙控無人機重大飛航事故發生後,遙控無人機所有人或操作人及政府相關 機關(構)應儘速將已知事故狀況通報運安會值日官。 遙控無人機所有人或操作人及政府相關機關(構)應通報之事故如下: 一、人員死亡或傷害。 二、最大起飛重量逾二十五公斤之遙控無人機遭受實質損害。 三、其他造成人民生命、財產重大影響者、或毀損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者 。第四條
遙控無人機重大飛航事故發生後,遙控無人機所有人或操作人及政府相關 機關(構)應協助及配合專案調查小組進行作業,並應提供主任調查官提 出之需求及支援。第五條
主任調查官對重大飛航事故之現場清理,得因避免一般民眾受到傷害及環 境污染發生之必要而同意為之。第六條
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運安會得優先保管有關資料及物品。於調查期間, 得將已無調查需要之有關資料及物品返還遙控無人機所有人。 運安會於調查報告發布後,應儘速將遙控無人機、殘骸、文件及手冊等相 關資料及物品返還遙控無人機所有人。 遙控無人機重大飛航事故如涉及人員死亡,運安會須獲檢察機關同意後, 始得將相關資料及物品返還遙控無人機所有人。第七條
運安會得依本法第十八條訪談相關人員。訪談錄音、紀錄及任何限閱文件 ,有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或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各款 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第八條
遙控無人機所有人或操作人、被調查單位或個人得於收到運安會調查報告 草案起十五日內,提出至運安會委員會議陳述意見之書面申請。第九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