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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研究發展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六十七年九月四日 修正

  為推動研究發展,促進管理革新,提高技術水準,拓展氣象業務,加強
  便民服務,並配合長期研究發展目標,訂定本要點。
  研究發展工作包括:
  (一)施政計畫或業務計畫之研究 .
  (二)有關行政革新之研究 .
  (三)加強便民服務之研究 .
  (四)業務創新或改進之研究 .
  (五)開發或引進新技術之研究 .
  (六)其他研究發展事項 .
  本局第一組為研究發展工作督導、考核單位(以下簡稱研考單位)。
  研究發展工作之推行,依左列方式辦理:
  (一)本局人員自行研究 .
  (二)本局人員與其他機構(單位)人員共同研究 .
  (三)委託專家 .顧問機構或學術機構專題研究 .
  研考單位應於年度開始前辦理專題研究計畫之開放申請作業,申請人應
  擬訂研究計畫,並於年度開始前一個月內送交研考單位提送本局研究發
  展工作評審委員會審查,報請局長核定後實施。
  研究發展計畫應包括之內容如左:
  (一)、研究項目。
  (二)、研究目標。
  (三)、研究單位或人員。
  (四)、研究步驟。
  (五)、研究時間及預定進度。
  (六)、研究經費。
  研究人員對於從事研究發展工作所利用之資料或提出之研究意見或報告
  ,具有機密性者應予保密,不得洩漏。
  研究計畫應依奉核定之計畫內容進行研究並如期完成,如因特殊情況發
  生有不能依期完成研究或須修正原訂計畫者,各該主辦研究單位或人員
  ,應於所訂研究期限內列明修正計畫之原因及其展延完成日期,連同修
  正計畫等,送交研考單位查報奉局長核准後方得延期或修正之。
  專題研究計畫執行完成時應提出研究報告,報告內容應包括對業務有關
  之改進建議。
  研究計畫完成後,研考單位依「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研究發展工作評審委
  員會設置要點」有關規定,辦理評審、獎勵。
  研考單位對於研究結果,按其內容,依左列方式處理:
  (一)、報請局長核交有關單位實施,並由研考單位追蹤列管並考核其
        成效。
  (二)、報請局長核定轉報交通部核採。
  (三)、報請局長核定函送有關機關參考。
十一
  研考單位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將上年度之完成研究發展計畫、支用
  研究經費數額、實施情形及成果隻獎勵彙整陳報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