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點
為簡化機關、團體、學校、個人向本局所屬氣象站申購氣象資料之手續 ,以資便民,特訂定本注意事項。第二點
各氣象站接受申請提供氣象資料之案件,應隨到隨辦。第三點
承辦人員應請申請者填具氣象資料申請表及郵政劃撥單各一份。申請表 及郵政劃撥單由各氣象站提供。第四點
承辦人員應仔細核對申請者於申請表及郵政劃撥單上所填之姓名、住址 是否相符,相符後即登錄於「提供氣象資料收繳規費登記簿」,並於郵 政劃撥單背面通信欄註明站別。第五點
各氣象站接受申請提供氣象資料,應依氣象資料申請要點與規費收費標 準表之規定徵收規費,並經主任核章後始可提供資料。第六點
承辦人員應填具本局印發之三聯式聯號臨時收據,經主任核章後將第三 聯交由申請者收存,正式收據俟郵政劃撥單到局後由本局統一寄發申請 者。第七點
各氣象站應於當日將核供氣象資料之申請表、臨時收據、郵政劃撥單及 收取之規費,繳交主任或各站指定之專責人員收管。第八點
各氣象站應於每週一將上週收取之規費彙撥本局。第九點
為利於查核,各氣象站「提供氣象資料收繳規費登記簿」應妥善保存五 年,並將每月所提供之案件填具月報表,連同申請表及臨時收據第二聯 (作廢者亦同),於次月五日前寄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