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圖書館借書時間﹐以圖書館開放時間為限。第二條
借書人以本局現職員工為限。第三條
借書時須自行查閱目錄,直接檢取書籍,並由借書人在書卡上簽章,再 交經管人登記後方得將書籍攜出館外。還書時須將原書交由經管人在原 書卡上簽認,方完成還書手續。第四條
每人得借出之書刊冊數,書籍以五冊為限,雜誌以兩冊為限。但特殊情 形經核准者不在此限。第五條
借書期間以一個月為原則,必要時得申請續借,但以延長兩個星期為限 。逾期未還者,經書面催告時起於一個月仍未還者,提報單位主管轉催 還,依第七條辦理,並停止借書權一年。第六條
百科全書、辭典、地圖等工具書、最新期刊及特殊館藏書(含絕版書) 均應在本館內閱覽,不得借出館外。第七條
借閱書刊如有破損、遺失或逾期不還時,借書人務須照賠原書刊。無法 照賠原書刊者須照時價加倍賠償,或購同等價值同類書目之新書刊抵償 。第八條
本局所屬各二、三、四等測報機構員工借書,應由借書人填寫借書單, 隨同各該測站之借書紀錄卡,一併送館辦理借閱手續,紀錄卡由各單位 主管負責保管及查驗。每站借閱書籍以三十冊為限,借閱以三個月為限 ,必要時得申請延期一次,同書有其他人待借時,經通知後借期變更為 二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