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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緊急事件及陳情請願處理小組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中象政字第三九八八號實施 制(訂)定

  依據:依據法務部八十一年八月十四日法(八十一)令字第一二一0二
  號令:「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九條,有關「維護機構設
  施安全」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任務:結合本局員工力量,協請治安機關支援,防範緊急事件之發生及
  民間團體或個人聚眾請願藉故滋事,以確保機關內部之安全與秩序。
  編組:
  一、副局長為小組召集人,政風室為秘書單位,承辦本小組秘書業務。
  二、本局各組、室、中心主管及政風室成員為本小組組員。
  編組:
  一、副局長為小組召集人,政風室為秘書單位,承辦本小組秘書業務。
  二、本局各組、室、中心主管及政風室成員為本小組組員。
  處理流程:(詳如附件一: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緊急事件及陳情請願案件
  處理流程圖)
  一、各單位接到緊急事件或陳情請願預警情報時,請立刻通知政風室,
      並填送「中央氣象局緊急事件及陳情請願案件通報表」。(如附件
      二)
  二、政風室接獲通報,立刻向有關單位求證情報之真實性,並瞭解事件
      真象及請願人數和訴求後,將有關資料填註於通報表之查處意見欄
      ,簽報小組召集人及通報相關單位。
  三、召集人得視個案決定是否召開小組會議,如確認有危害本局安全之
      顧慮時,應立即召集小組成員(秘書室(公關)、秘書室(總)、
      政風室及與案情有關之業務組、室、中心)開會議決處理原則。
     (1)決定接見層次(人選)及接見場地。
     (2)決定警力需求與部署及商請有關單位支援配合。
  執行分工:(詳如附件三: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緊急事件及陳情請願處理
  小組分工作業表)
  一、遇有緊急事件或陳情請願活動發生(或預警可能發生)時,業務主
      管組、室、中心應事先向秘書室(總)申請會議室以作為緊急事件
      處理中心或安排接見請願民眾之會場。
  二、業務主管組、室、中心應會同秘書室(公關)負責接待請願民眾,
      並安排請願代表(原則不超過二十人)進入事先預備之會場。
  三、請願代表進入會場後,由業務主管組、室、中心通報本案接見之主
      持人,抵達會場接見請願代表。
  四、秘書室(總)應依據主管組、室、中心所提出之申請,優先備妥會
      議場所及茶水,以接待請願民眾及協助處理事故人員。
  五、政風室應會同治安單位事先作好安全部署,以確保事件現場及陳情
      會場內、外安全。
  六、處理緊急事件及請願活動如已達用餐時間,秘書室(總)應依據政
      風室所提需求數量,供應協助處理事件支援維護秩序之員警餐點、
      飲料,以慰其辛勞。
  七、新聞記者進入本局採訪緊急事件及陳情請願活動時,由秘書室(公
      關)負責接待,並說明本局處理的立場與原則,請其作客觀、公正
      報導。
  八、緊急事件或請願活動結束後,業務主管組、室、中心應立即填報「
      本局緊急事件及陳情請願案件處理情形報告表」(如附件四)陳 
      局長(副局長)核閱。
  如遇非預警性請願活動或其他重大緊急事件時,政風室得依前述分工原
  則,逕行通知小組成員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