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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交通部中央氣象局高山離島氣象站員工急救處理要點

中華民國六十五年四月二十三日中象新應字第00八二號函實施 制(訂)定

  為保障高山、離島各氣象站員工生命安全及處理緊急救治,特訂定本要
  點。
  高山、離島氣象站包括玉山、彭佳嶼、東吉島、蘭嶼等四站。
  高山、離島各氣象站員工在站上或交接班途中,如因受意外傷害而危及
  生命或突發急病必須立即救治者,可辦理緊急救治。
  辦理緊急救治時,除以最快速度通知本局第二組或秘書室總務部門外,
  並依實際情形選擇下列方式處理:
  (一)向空軍救護大隊、國軍搜救中心、警政署空中警察隊申請救援。
  (二)搭乘民航班機至台灣本島救治。
  (三)僱船運送澎湖或台灣本島救治。
  (四)由站上人員或僱工送往醫院救治。
  救治所需旅運費用,由本局法定預算內開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