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標準依氣象法第二十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第二條
專用觀測站應經校驗之觀測儀器類別如下: 一、氣壓類。 二、溫度類。 三、溼度類。 四、降水類。 五、風向類。 六、風速類。 七、日照類。 八、日射類。第三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