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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中央氣象局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 制(訂)定

第一條
  一、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處理人民陳情案件,特
      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二、陳情案件之範圍:
    (一)對本局業務或行政處理認有違反法令、規定或妨礙正當之權益
          者。
    (二)對本局業務或行政處理認有不公或不當者。
    (三)對本局業務有具體興革建議者。
    (四)對本局行政法令有疑義者。
第三條
  三、陳情案件來源及受理單位:
    (一)函、書函、陳情書-總收文、或單位(含附屬氣象測報機構)
          收文。
    (二)電子郵件-接收管理人。
    (三)傳真-各單位。
    (四)電話-各單位。
    (五)親自到場-各相關權責單位。
    (六)上級交辦事項-秘書室。
第四條
  四、陳情案件處理時程:
    (一)院長及部長電子信箱陳情案件處理期限三天。
    (二)交通部函轉人民陳情案以書面逕復陳情人案件處理期限五天。
    (三)本局受理陳情案件處理期限五天。
第五條
  五、秘書室負責列管追蹤受理單位處理之人民陳情案,凡未能在規定期
      限內辦結者,受理單位應依分層負責相關規定簽請核准,並將延期
      理由以書面告知陳情人。
第六條
  六、人民以信函、陳情書、電子郵件、傳真陳情者,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
    (一)總收文或單位收文人員應按陳情內容分送各承辦單位或承辦人
          員處理。
    (二)首長交辦之陳情案件,交由各承辦單位處理。
    (三)各單位承辦人員應依規定辦理擬稿、會辦  (含會知陳情案件
          專責人員)、陳核等作業。
    (四)如陳情事項非屬本局主管業務者,綜由秘書室移請主管機關處
          理。
第七條
  七、人民以電話陳情者,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接聽人員應儘速將電話轉接予權責單位,經權責單位承辦人員
          於聆聽陳訴後,應將陳情事項製作紀錄(格式如附件),並依
          照第六點第三款規定程序處理。
    (二)陳情事項非屬本局主管業務者,應委婉告知陳情人,並應告知
          相關主管機關之聯繫電話或其他聯繫方式。
第八條
  八、人民親至本局陳情者,依本局「緊急事件及陳情請願處理小組作業
      要點」處理。
第九條
  九、各單位處理人民陳情案件,得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一)由承辦單位直接處理並函復陳情人。
    (二)移請主管機關處理,同時副知陳情人;並請主管機關將處理情
          形及結果副知本局。
    (三)無法確定陳情事項之主管機關時,得協調相關機關處理。
    (四)有「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十四點所
          列四款情形之一者,陳閱後予以存查。
第十條
  十、各單位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應以「案」為單元,並於年度結束後將
      該年度處理陳情案件數量、涉及問題性質、類別及處理結果等,加
      以檢討分析、提出改進建議,並將分析報告送人民陳情案件專責人
      員彙整,供局長及有關單位參採並提報交通部。
第十一條
  十一、各單位每年得就處理人民陳情案件績效優良人員,報請機關首長
        核定予以獎勵;對於違反本作業要點規定者,應按情節輕重,報
        請懲處。
第十二條
  十二、本作業要點簽奉  局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