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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海嘯資訊發布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制(訂)定

一、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地震引發海嘯時,發布海
    嘯資訊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地震規模:指地震所釋放能量之大小,以一無單位之實數表示。
        本局現行採用之地震規模,係芮氏(Richter)地震規模。
  (二)近海地震:指地震震央位在北緯20度至27度、東經118度至124度
        之臺灣近海範圍內者。
  (三)遠地地震:指地震震央位在前款之臺灣近海範圍外者。
  (四)海嘯資訊:指海嘯消息、海嘯警訊、海嘯警報及海嘯報告。
三、本局海嘯資訊之發布權責單位為地震測報中心。
四、遠地地震所引起海嘯之海嘯資訊發布作業,主要根據太平洋海嘯警報
    中心(PTWC)發布之海嘯警報內容,其程序如下:
  (一)接獲警報時,應立即填寫警報之公告時間、收到時間及回復時間
        ,並回復該中心。
  (二)如警報內容經本局評估可能會引起民眾關切時,即發布海嘯消息
        ,提供民眾參考。
  (三)如警報內容預估 6小時內海嘯可能會到達臺灣,即發布海嘯警訊
        ,提醒民眾注意。
  (四)如警報內容預估 3小時內海嘯可能會到達臺灣,即發布海嘯警報
        ,提醒民眾防範。
  (五)如警報內容為解除海嘯警報,或依本局潮位站資料,研判海嘯之
        威脅解除時,即解除海嘯警報。
五、近海地震所引起海嘯之海嘯資訊發布作業,主要根據本局地震速報系
    統發布之地震報告內容,其程序如下:
  (一)當報告內容為臺灣近海發生地震規模 6.0以上,震源深度淺於35
        公里之淺層地震時,在地震報告中加註沿岸地區應防海水位突變
        。
  (二)當報告內容為臺灣近海發生地震規模 7.0以上,震源深度淺於35
        公里之淺層地震時,即發布海嘯警報,籲請沿岸居民準備因應海
        嘯侵襲。
  (三)海嘯警報發布後,根據本局潮位站資料,研判海嘯之威脅解除時
        ,即解除海嘯警報。
六、當觀測到臺灣沿海發生波高50公分以上之海嘯時,應儘速發布海嘯報
    告,提供民眾參考。
七、海嘯資訊發布之通報及公告方式如下:
  (一)以傳真存轉及簡訊方式,通報中央災害防救主管機關、相關單位
        以及新聞傳播機構,採取必要措施。
  (二)公告於本局中、英文網站,供各界查閱。
八、海嘯警報發布後,地震測報中心值班人員除依前點進行通報及加強守
    視外,應立即以電話或其他迅捷方式通報本局局長、副局長、主任秘
    書及緊急應變小組,並將通報時間及內容記錄備查。
九、海嘯警報發布後,本局於接獲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通知時,應派員
    進駐,並適時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