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有感地震報告發布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修正

一、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供地震資訊,加強災害防救
    ,規範有感地震發生時,地震報告發布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有感地震:指一般人體能感覺地表振動之地震。
  (二)震源:指地震發生的起始點。
  (三)震央:指震源垂直投影至地表之位置。
  (四)震源深度:指震源與震央間之距離。
  (五)地震規模:指地震所釋放能量之大小,以一無單位之實數表示。
        本局現行採用之地震規模,係芮氏(Richter)地震規模。
  (六)地震震度:指地震發生時一處地表振動之程度,以地表振動加速
        度之實測值界定之。我國地震震度劃分為0至7級,詳如所附「地
        震震度分級表」。
三、本局有感地震之監測、發布與通報權責單位為地震測報中心。
四、當本局地震觀測結果符合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立即發布顯著有感地震
    報告:
  (一)地震規模 4.0以上,且即時地震站觀測震度達以下情況之一者:
        1.任一站之震度達4級以上,或兩站之震度達3級以上。
        2.縣(市)政府所在地任一站之震度達3級以上,或兩站震度達2
          級以上。
        3.直轄市市區站之震度達2級以上。
  (二)未達上述情況,惟因地震之特殊性,有發布之需要者。
五、當本局地震觀測結果未符合第四點發布顯著有感地震報告,但符合下
    列情況之一時,應發布小區域有感地震報告:
  (一)任一即時地震站之震度達4級以上。
  (二)地震規模3.5以上,且任一即時地震站之震度達3級以上或兩站震
        度達2級以上。
  (三)未符合前二款之情形,惟仍屬有感地震且為一般民眾或機構反映
        查詢者。
六、有感地震報告應包含地震發生之日期、時間、震央位置、震源深度、
    地震規模及各地震度等。顯著有感地震報告並需含年度編號。
七、有感地震報告之通報及公布方式如下:
  (一)顯著有感地震發生後,應主動通報行政院、交通部、本局及各附
        屬氣象測報機構、相關災害防救作業機關(構)及國內外相關研
        究機構,並通知新聞傳播機構報導。
  (二)有感地震報告應公布於本局中、英文網站,供各界查閱。
八、顯著有感地震之規模達 6.0以上,除依第七點進行通報外,並應立即
    加強通報本局局長、副局長、緊急應變小組及內政部消防署,並將通
    報時間及內容記錄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