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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民間團體或營利事業辦理國際觀光宣傳及推廣事務輔導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修正

第一條
  本辦法依發展觀光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民間團體,指經有關主管機關立案登記之團體。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之營利事業,指經有關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並依法取得營業執
  照或登記證明文件之下列觀光產業:
  一、觀光旅館業。
  二、旅館業。
  三、旅行業。
  四、觀光遊樂業。
  五、交通運輸業。
  六、特有產品及手藝品業。
  七、會議展覽產業。
第四條
  關於民間團體或營利事業辦理國際光宣傳及推廣事務之輔導,由交通部
  委任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觀光局)執行之;其委任事項及法規依據
  公告應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觀光局為加強國際觀光宣導及推廣事務,對於民間團體或營利事業,得
  免費提供觀光宣傳資料,並通知有關地區之駐外辦事處或代表協辦推廣
  事務。
第五條
  民間團體或營利事業辦理下列國際觀光宣傳及推廣事務,得向觀光局申
  請輔導:
  一、參加國際性之觀光組織、會議、專業展覽、交易會、推廣會、研討
      會等活動。
  二、籌劃或爭取前款活動在中華民國舉行。
  三、舉辦具有國際宣傳推廣功能之本土、生態、文化或民俗節慶活動。
  四、籌組中華民國觀光推廣團至友好國家作直接推廣活動,或接待外國
      觀光旅遊事業團體,來中華民國作旅遊業務等訪問活動。
  五、應邀參加友好國家在其本國舉辦之觀光節慶及展覽等活動,或邀請
      國外觀光旅遊事業團體來中華民國參加觀光節慶及展覽等活動。
  六、與友好國家或地區之觀光旅遊事業團體結盟或舉辦交流會議等活動
      。
第六條
  民間團體或營利事業,辦理國際觀光宣傳推廣申請輔導時,應於一個月
  前填具申請書(如附件)報請觀光局審查。
第七條
  民間團體或營利事業,辦理國際觀光宣傳及推廣活動,得視宣傳推廣之
  性質及需要,向觀光局申請下列輔導。
  一、國際觀光專業人力資訊之提供。
  二、相關旅遊資訊及文宣品。
  三、技術指導。
  四、經費補助。
  五、協調有關機關配合。
  六、其他輔導事項。
第八條
  觀光局對民間團體或營利事業,辦理國際觀光宣傳及推廣活動所需經費
  ,應編列年度預算支應。必要時,得專案申請之。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附件  民間團體或營利事業辦理國際觀光宣傳及推廣事
        務申請輔導書
┌───────────────────────┐
│民間團體或營利事業辦理國際觀光宣傳及推廣事務申│
│請輔導書                                      │
│                              年    月    日  │
├──┬───────┬──┬─────────┤
│(1) │中文          │(10)│□宣傳及推廣計畫書│
│ 申 │              │宣傳│□活動計畫概算    │
│ 請 │              │及推│□與會國家及人數_│
│ 人 ├───────┤廣計│□重要國際人士__│
│ 名 │英文          │畫資│□會前及會後旅遊  │
│ 稱 │              │料  │                  │
├──┼───────┼──┼─────────┤
│(2) │中文          │(11)│□國際觀光專業人力│
│ 地 │              │ 申 │  資訊之提供      │
│    ├───────┤ 請 │□相關旅遊資訊及文│
│    │英文          │ 輔 │  宣品            │
│ 址 │              │ 導 │□技術指導        │
├──┼───────┤ 事 │□經費補助        │
│(3) │□國際組織□國│ 項 │□協調有關機關配合│
│ 活 │際會議□專業展│    │□其他輔導事項    │
│ 動 │覽□交易會□推├──┼─────────┤
│ 類 │廣會□研討會□│(12)│                  │
│ 別 │推廣活動□接待│申請│                  │
│    │外國旅遊團體來│補助│                  │
│    │華作旅遊業務訪│金額│                  │
│    │問□參加友好國├──┼─────────┤
│    │家觀光節慶及展│(13)│                  │
│    │覽□邀請國外旅│預期│                  │
│    │遊團體參加我國│效益│                  │
│    │觀光節慶及展覽├──┼─────────┤
│    │□與友好國家或│(14)│                  │
│    │地區觀光旅遊事│申蓋│                  │
│    │業團體結盟或交│請  │                  │
│    │流會議□其他  │人章│                  │
├──┼───────┼──┼─────────┤
│(4) │□營業執照    │(15)│1.上述事項請依序填│
│ 相 │□登記證      │ 備 │  寫。            │
│ 關 │□其他證明文件│    │2.(1)(2)申請人請以│
│ 文 │  ______│    │  中英文詳細寫出。│
│ 件 │              │    │3.(3) 項請就相關之│
├──┼───────┤    │  各欄打「ˇ」,若│
│(5) │              │    │  無適當項欄,請於│
│ 舉 │中華民國      │    │  其他後加以說明。│
│ 辦 │  年  月  日至│    │4.(4) 相關文件:請│
│ 日 │中華民國      │    │  勾選。          │
│ 期 │  年  月  日  │    │5.(5) 舉辦日期:請│
├──┼───────┤    │  將起訖日期寫出。│
│(6) │              │    │6.(10)宣傳及推廣計│
│舉辦│              │    │  畫資料:請勾選。│
│地點│              │    │7.(11)申請輔導事項│
├──┼─┬─┬┬─┬┤    │  :請勾選。      │
│(7) │中│職││姓││    │8.(12)申請補助金額│
│機構│文│稱││名││    │  :請將總經費、各│
│負責├─┼─┼┼─┼┤    │  項主要預算費用及│
│人  │英│  ││  ││    │  收費、補助款列出│
│    │文│  ││  ││    │  供參。          │
├──┼─┴─┴┴─┴┤    │9.(13)預期效益:將│
│(8) │              │    │  此計畫之預期效益│
│電話│              │    │  敘明。          │
├──┼───────┤    │10. (14)申請人蓋章│
│(9) │              │    │    或簽名。      │
│e-  │              │    │11. (15)如有未盡事│
│mail│              │    │    項利用此欄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