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辦法依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第二條
本辦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國際觀光組織:指會員跨三個國家以上,且與觀光產業相關之國際 組織。 二、旅遊展覽:指參加政府觀光單位所籌辦在國外舉辦或參加之專業旅 遊展覽、旅遊交易會。 三、國際會議:指包括外國代表在內,且人數達五十人以上之會議。 四、會議旅遊:指配合國際會議或研討會在中華民國舉辦所提供之旅遊 服務。第三條
觀光產業配合政府參與國際觀光宣傳推廣,其在同一課稅年度內支出總 金額達新臺幣十萬元以上者,得就下列支出費用按百分之二十,抵減其 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不足抵減 者,得在以後四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中抵減之: 一、人員前往國外之旅費。但以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者為 限。 二、參與活動前後一週內,確為宣傳推廣目的所發生之業務接待費用。 三、媒體廣告之刊登費用。 四、推廣用宣傳品,包括摺頁、手冊、手提袋、資料袋、錄影帶、影音 光碟及其他衍生之相關費用。 五、攤位租賃、搭建、佈置及佈置品運送之費用。第四條
觀光產業配合政府參加國際觀光組織及旅遊展覽,其在同一課稅年度內 支出總金額達新臺幣十萬元以上者,得就下列支出費用按百分之二十, 抵減其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不 足抵減者,得在以後四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中抵減之: 一、參加國際觀光組織之年度會費。 二、人員前往國外之旅費。但以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者為 限。 三、媒體廣告之刊登費用。 四、宣傳資料包括摺頁、手冊、手提袋、資料袋、錄影帶、影音光碟及 其他衍生之相關費用。 五、購置本土物產或紀念品之費用。 六、展覽攤位租賃、搭建、佈置及佈置品運送之費用。第五條
觀光產業配合政府推廣國際會議及會議旅遊,其在同一課稅年度內支出 總金額達新臺幣十萬元以上者,得就下列支出費用按百分之二十,抵減 其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不足抵 減者,得在以後四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中抵減之: 一、人員前往國外之旅費。但以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者為 限。 二、在國外參與國際會議前後一週內,確為爭取國際會議前來中華民國 召開目的所發生之接待費用。 三、為爭取國際會議,接待國外考察團前來進行實地探勘之相關費用。 四、媒體廣告之刊登費用。 五、製作爭取國際會議宣傳資料,包括摺頁、手冊、手提袋、資料袋、 錄影帶、影音光碟及其他衍生之費用。 六、購置本土物產或紀念品之費用。 七、攤位租賃、搭建、佈置及佈置品運送之費用。第六條
依前三條規定抵減之金額,其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當 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但最後年度抵減金額,不在此 限。第七條
依本辦法規定適用投資抵減之觀光產業,應檢附申請書(如附件),並 依下列期限及程序辦理: 一、參加國際觀光宣傳推廣、國際觀光組織、旅遊展覽或國際會議及會 議旅遊活動前,將邀請函或報名書表等相關資料送交通部觀光局審 核後,發給書面核准函。 二、參加國際觀光宣傳推廣、國際觀光組織、旅遊展覽或國際會議及會 議旅遊活動結束後三個月內,檢附書面核准函、參與推廣活動證明 文件及各項原始憑證影本送交通部觀光局審核後,轉由交通部核發 證明文件。 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前款證明文件向公 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可抵減稅額。第八條
依本辦法申請投資抵減之觀光產業,其支出之原始憑證,經稅捐稽徵機 關發現有虛報不實情事者,依稅捐稽徵法及所得稅法有關逃漏稅處罰之 規定辦理。第九條
第三條至第五條所定之投資抵減率,由行政院每二年檢討一次,為必要 之調整及修正。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__________年度觀光產業配合政府參與國際觀光宣傳推廣適用投資抵減證明申請書 ____________台鑒 (經辦單位) ┌─┬─────┬─────┬──────┬───────┬───────┐ │申│ 公司名稱 │ │參與國際觀光│□國際宣傳推廣│ 申請投資抵減 │ │ │ │ │ 宣傳推廣 │□國際觀光組織│所在地稅捐稽徵│ │ │ │ │ 活動項目 │ 與旅遊展覽 │單 位│ │ ├─────┼─────┤ │□國際會議 ├───────┤ │ │ 公司地址 │ │ │□會議旅遊 │□臺灣省北區國│ │請│ │ ├──────┼───────┤ 稅局 │ │ │ │ │參與活動名稱│ │ │ │ ├─────┼─────┼──────┼───────┤□臺灣省中區國│ │ │ 產業類別 │ │ 參與時間 │ 年 月 日 │ 稅局 │ │ │ │ │ │至 年 月 日│ │ │ ├─────┼─────┼──────┼───────┤□臺灣省南區國│ │單│負 責 人│ │前往國家地點│ │ 稅局 │ │ ├─────┼─────┼──────┼───────┤ │ │ │電 話│ │ 參加人員數 │ │□臺北市國稅局│ │ ├─────┼─────┼──────┼───────┤ │ │ │ 營利事業 │ │ 組團單位 │ │□高雄市國稅局│ │ │ 統一編號 │ ├──────┼───────┤ │ │ ├─────┼─────┤ 活動規模 │ │ │ │位│書面核備函│ │ │ │ │ ├─┼─────┼─────┼──────┼───────┤ │ │ │1.旅費:應│ │5.媒體廣告 │ │ │ │ │ 符合營利│ │ 刊登費用 │ │ │ │ │ 事業所得│ ├──────┼───────┼───────┤ │ │ 稅查核準│ │6.購置本土物│ │ 公司及負責人 │ │ │ 則規定 │ │ 產或紀念品│ │ 印 鑑 │ │ │ │ │ 費用 │ │ │ │ ├─────┼─────┼──────┼───────┼───────┤ │ │2.推廣用宣│□摺頁 │7.攤位租賃、│ │申請人保證所附│ │ │ 傳品 │□資料袋 │ 搭建與佈置│ │資料文件均屬正│ │ │ │□其他 │ 費用 │ │確,否則願負一│ │ │ │□手冊 ├──────┼───────┤切責任。 │ │ │ │□錄影帶 │8.國外接待費│ │ │ │ │ │□手提袋 │ │ │ │ │ │ │□影音光碟│ │ │ │ │ │ ├─────┼──────┼───────┤ │ │ │ │金額: │9.國內接待費│ │ │ │ ├─────┼─────┼──────┼───────┤ │ │ │3.參加國際│ │ 總計金額 │ │ │ │ │ 觀光組織│ │ │ │ │ │ │ 年費 │ │ │ │ │ │ ├─────┼─────┼──────┼───────┤ │ │ │4.宣傳資料│ │實際可投資抵│ │ │ │ │ 與佈置品│ │減金額 │ │ │ │ │ 運費 │ │ │ │ │ ├─┴───┬─┼──┬──┼─┬────┼───────┴───────┤ │ │發│日期│ │發│日期 │核註:□本案係補件案件,該觀光│ ├─────┤ ├──┼──┤ ├────┤ 產業已在規定期限內向本│ │(經辦單位│ │字號│ │ │字號 │ 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在案。│ │) │ │ │ │ │ │ │ │收發文字號│文│ │ │文│ │ │ └─────┴─┴──┴──┴─┴────┴───────────────┘ 填表須知: 1.本表應填送一式四聯:請在適用之□打ˇ及在第一聯右下角蓋公司及負責人印鑑。 2.本表右上角申請人發文日期務請填寫,第四聯申請人地址請複寫清楚,以免郵遞失誤 。 3.申請應檢附文件,請參考觀光產業參與國際觀光宣傳推廣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七條規 定,其中證明文件包括活動照片、相關單據、媒體廣告樣張、影音光碟與宣傳品樣本 等。 4.外幣之兌換率請以活動期間外匯銀行之匯率為標準,並應檢附證明。 5.申請期限,請參考觀光產業參與國際觀光宣傳推廣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七條。 6.本證明書所載事項本部僅作書面審核,是否准予抵減稅捐以稅捐機關實際核准結果為 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