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壹、應記載事項: 一、當事人之姓名、名稱、電話及住居所(營業所):旅客:姓 名電 話:住居所:旅行業:公司名稱:負責人姓名:電 話:營業所 : 二、簽約地點及日期:簽約地點:簽約日期:如未記載簽約地點,則以 消費者住所地為簽約地點;如未記載簽約日期,則以交付定金日為 簽約日期。 三、旅遊地區、城市或觀光點、行程、起程、回程終止之地點及日期: 如未記載前項內容,則以刊登廣告、宣傳文件、行程表或說明會之 說明等為準。 四、行程中之交通、旅館、餐飲、遊覽及其所附隨之服務說明:如未記 載前項內容,則以刊登廣告、宣傳文件、行程表或說明會之說明等 為準。 五、旅遊之費用及其包含之項目:旅遊之全部費用:新台幣 元。 旅遊費用包含之項目如下: (一)交通運輸費、住宿費、遊覽費用。 前項費用,當事人有特別約定者,從其約定。 六、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旅行業者之通知義務及賠償責任:因可歸責旅 行業之事由,致旅遊活動無法成行者,旅行業於知悉無法成行時, 應即通知旅客並說明其事由;怠於通知者,應賠償旅客依旅遊費用 之全部計算之違約金;其已為通知者,則按通知到達旅客時距出發 日期時間之長短,依左列規定計算其應賠償旅客之違約金。 (一)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 費用百分之十。 (二)通知於出發日前第十一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 用之百分二十。 (三)通知於出發日前第四日至第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 分之三十。 (四)通知於出發日前一日至第三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 之七十。 (五)通知於出發當日以後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旅行業之事由,致旅遊活動無法成行 者,旅行業於知悉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應即通知旅客並說明其 事由;其怠於通知,致旅客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七、集合及出發地:旅客應於民國 年 月 日 時 分到 達機場或其他約定地點,旅客未準時到約定地點致未能出發,亦未 能中途加入旅遊者,視為旅客解除契約,旅行業得向旅客請求損害 賠償。 八、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及其責任:旅客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繳 交證照費用後解除契約,但應賠償旅行業之損失,其賠償標準如左 : (一)旅遊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 費用百分之十。 (二)旅遊開始前第十一日至第二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 用百分之二十。 (三)旅遊開始前第四日至第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 分之三十。 (四)旅遊開始前一日至第三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 之七十。 旅客於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解除契約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 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前二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簽證 費用後計算之。 九、證照之保管及返還:旅行業代理旅客辦理出國簽證或旅遊手續時, 應妥慎保管旅客之各項證照,及申請該證照而持有旅客之印章、身 分證等相關文件,旅行業如有遺失或毀損者,應行補辦,其致旅客 受損害者,並應賠償旅客之損失。 十、旅程內容之實現及例外:旅行業應依契約預定之住宿、交通、旅程 項目等履行,但經旅客要求而變更者不在此限。 十一、過失致旅客留滯國外:因可歸責於旅行業之事由,致旅客留滯國 外時,旅客於留滯期間所支出之食宿或其他必要費用,應由旅行 業全額負擔,旅行業並應儘速依預定旅程安排旅遊活動,或安排 旅客返國,並賠償旅客依旅遊費用總額除以全部旅遊日數乘以留 滯日數計算之違約金。 十二、強制投保保險:旅行業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為旅客辦理責任保險 及履約保證保險,並應載明投保金額及責任金額,如未載明,則 依主管機關之規定。 如未依前項規定投保者,於發生旅遊事故或不能履約之情形時, 以主管機關規定最低投保金額計算其應理賠金額之三倍作為賠償 金額。 十三、出發後旅客任意終止契約:旅客於旅遊活動開始後,中途離隊退 出旅遊活動時,不得要求旅行業退還旅遊費用。但旅行業因旅客 退出旅遊活動後,應可節省或無須支出之費用,應退還旅客;旅 行業並應為旅客安排脫隊後返回出發地之住宿及交通。 旅客於旅遊活動開始後,未能及時參加排定之旅遊項目或未能及 時搭乘飛機、車、船等交通工具時,視為自願放棄其權利,不得 向旅行業要求退費或任何補償。 第一項住宿、交通費用以及旅行業為旅客安排之費用,由旅客負 擔。 當事人簽訂之旅遊契約條款如較本應記載事項規定標準高而對消 費者更為有利者,從其約定。第二條
貳、不得記載事項: 一、旅遊之行程、服務、住宿、交通、價格、餐飲等內容不得記載「僅 供參考」或「以外國旅遊業提供者為準」或使用其他不確定用語之 文字。 二、旅行業對旅客所負義務排除原刊登之廣告內容。 三、排除旅客之任意解約、終止權利及逾越主管機關規定或核備旅客之 最高賠償標準。 四、當事人一方得為片面變更之約定。 五、旅行業除收取約定之旅遊費用外,以其他方式變相或額外加價。 六、除契約另有約定或經旅客同意外,旅行業臨時安排購物行程。 七、旅行業委由旅客代為攜帶物品返國之約定。 八、免除或減輕旅行業管理規則及旅遊契約所載應履行之義務者。 九、記載其他違反誠信原則、平等互惠原則等不利旅客之約定。 十、排除對旅行業履行輔助人所生責任之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