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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交通部觀光局觀光遊樂業籌設許可審查收費基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制(訂)定

  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審查觀光遊樂業籌設申請案件,
      並落實申請者付費之精神,爰訂本審查收費基準(以下簡稱本基準
      )。
  二、本局依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受理觀光遊樂業籌
      設申請案件之審查,籌設面積達十公頃以上者,每件收取審查費新
      臺幣壹拾貳萬伍仟元正;未達十公頃者,每件收取審查費新臺幣壹
      拾萬元正。
      依本規則取得觀光遊樂業籌設許可後,申請人針對申請變更興辦事
      業計畫之面積擴大超過原核定計畫面積達二分之一者,依前項規定
      收取審查費。
  三、申請人依本規則規定取得籌設許可後,申請變更興辦事業計畫,且
      符合下列三款規定者,減半繳交審查費。
    (一)不變更原申請人。
    (二)不增加申請籌設面積。(因土地重劃或土地重測之面積增加者
          除外)。
    (三)不變更觀光遊樂設施項目。
  四、本局受理觀光遊樂業籌設申請案件並經審查核備齊文件後,應以書
      面通知申請人限期繳納審查費,屆期未繳納者,不予審查,並得將
      申請案件退回。
  五、申請人得以現金、銀行本票或支票、郵政匯票繳納審查費。
  六、申請人繳納審查費後,除有溢繳或誤繳情形外,不得要求退費。倘
      有溢繳或誤繳規費之情事者,依規費法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七、本基準應考量辦理費用、成本變動趨勢或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等因
      素,至少每三年定基檢討一次。
  八、本基準經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公告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