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點
一、為執行發展觀光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劃定作業 ,特訂定本要點。第二點
二、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之劃定範圍,包括原住民保留地、山地管制區 、野生動物保護區、水產資源保育區、自然保留區、國家公園內之 史蹟保存區、特別景觀區、生態保護區等地區。第三點
三、前點範圍之劃定,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無法以人力再造之特殊景緻。 (二)應嚴格保護之自然動、植物生態環境。 (三)重要史前遺跡所呈現之特殊自然人文景觀。第四點
四、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之劃定,由該管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劃定之。 前項該管主管機關包括觀光主管機關及第二點劃定範圍內之各地區 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數機關均有劃定權限而爭議未決時,由交通 部觀光局協商確定。第五點
五、該管主管機關劃定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應先擬訂劃定說明書,其 內容包含: (一)劃定目的:劃定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之目的、考量因素。 (二)位置範圍:以比例尺二萬五千分之一至五萬分之一之經建版地 形圖製作,標示基地所在地理位置,並檢附土地使用現況圖。 (三)符合條件:劃定範圍應符第三點之條件規定。 (四)生態資源特色:自然、人文、生態、景觀特色。 (五)旅遊管制說明:第二點劃定範圍內相關土地使用、旅遊管制等 規範之說明。 (六)旅遊現況、潛力及遊客承載量。 (七)服務設施狀況:停車場、公共廁所、旅遊服務中心等遊客服務 設施狀況。 (八)交通狀況:交通系統、聯外道路現況。 (九)觀光產業現況:觀光服務業現況,包括住宿設施、餐廳數量與 住房率等。第六點
六、該管主管機關於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劃定說明書擬訂後,應舉辦公 開說明會,相關反映意見並應納入劃定說明書妥處辦理。第七點
七、該管主管機關為擬訂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劃定說明書,應邀集學者 專家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開會審查,必要時得辦理實地勘查。第八點
八、該管主管機關依前點辦理完竣並確定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範圍後, 應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並辦理公告事宜。第九點
九、該管主管機關劃定公告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範圍後,應依據自然人 文生態景觀區專業導覽人員管理辦法之規定,設置、培訓並管理專 業導覽人員。第十點
十、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劃定後之範圍變更、廢止,準用第四點至第九 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