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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劃定作業要點

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修正

第一點
  一、為執行發展觀光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劃定作業
      ,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點
  二、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之劃定範圍,包括原住民保留地、山地管制區
      、野生動物保護區、水產資源保育區、自然保留區、國家公園內之
      史蹟保存區、特別景觀區、生態保護區等地區。
第三點
  三、前點範圍之劃定,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無法以人力再造之特殊景緻。
    (二)應嚴格保護之自然動、植物生態環境。
    (三)重要史前遺跡所呈現之特殊自然人文景觀。
第四點
  四、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之劃定,由該管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劃定之。
      前項該管主管機關包括觀光主管機關及第二點劃定範圍內之各地區
      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數機關均有劃定權限而爭議未決時,由交通
      部觀光局協商確定。
第五點
  五、該管主管機關劃定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應先擬訂劃定說明書,其
      內容包含:
    (一)劃定目的:劃定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之目的、考量因素。
    (二)位置範圍:以比例尺二萬五千分之一至五萬分之一之經建版地
          形圖製作,標示基地所在地理位置,並檢附土地使用現況圖。
    (三)符合條件:劃定範圍應符第三點之條件規定。
    (四)生態資源特色:自然、人文、生態、景觀特色。
    (五)旅遊管制說明:第二點劃定範圍內相關土地使用、旅遊管制等
          規範之說明。
    (六)旅遊現況、潛力及遊客承載量。
    (七)服務設施狀況:停車場、公共廁所、旅遊服務中心等遊客服務
          設施狀況。
    (八)交通狀況:交通系統、聯外道路現況。
    (九)觀光產業現況:觀光服務業現況,包括住宿設施、餐廳數量與
          住房率等。
第六點
  六、該管主管機關於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劃定說明書擬訂後,應舉辦公
      開說明會,相關反映意見並應納入劃定說明書妥處辦理。
第七點
  七、該管主管機關為擬訂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劃定說明書,應邀集學者
      專家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開會審查,必要時得辦理實地勘查。
第八點
  八、該管主管機關依前點辦理完竣並確定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範圍後,
      應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並辦理公告事宜。
第九點
  九、該管主管機關劃定公告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範圍後,應依據自然人
      文生態景觀區專業導覽人員管理辦法之規定,設置、培訓並管理專
      業導覽人員。
第十點
  十、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劃定後之範圍變更、廢止,準用第四點至第九
      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