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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交通部觀光局所屬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區內私有建築物獎勵要點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

一、為落實交通部觀光局所屬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管理處)依觀
    光地區及風景特定區建築物及廣告物攤位設置規劃限制辦法第六條第
    一項擬訂之建築特色計畫,以獎勵方式輔導各國家級風景特定區內私
    有建築物之造型、構造、色彩,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獎勵對象,係指位於各國家級風景特定區內私有建築物之
    起造人或所有權人。
三、管理處得辦理獎勵之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建築物設計獎勵,不超過當地建築師公會設計酬金標準之百分之
        五十,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二)斜屋頂獎勵,以投影面積計算,每平方公尺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
        五百元。
  (三)外牆獎勵,每平方公尺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元。
  (四)圍牆及附屬空地獎勵,每平方公尺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元。
    前項獎勵項目之總金額,每一申請案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上限。
四、管理處辦理獎勵,應公告獎勵預算額度、獎勵區域範圍、申請期間、
    核定機制、獎勵項目及其材料、顏色與單價。
    前項獎勵項目之材料、顏色與單價,由管理處依建築特色計畫,並參
    考當地營建成本公告辦理。
五、獎勵對象依管理處建築特色計畫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之建築物竣
    工後,於管理處公告申請期間內得檢具下列文件向其申請獎勵(申請
    程序如附件一)。
  (一)申請表。(如附件二)
  (二)土地登記謄本(以最近三個月內核發者為憑)、地籍圖謄本(土
        地使用範圍,以著色標明)、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文件或土地取得
        方式。
  (三)建築物之起造人或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建築物所有權利證明、使用執照、建築許可影本或原有合法房屋
        證明。
  (五)申請獎勵項目之竣工圖及照片。
  (六)切結書。(如附件三)
六、獎勵對象申請獎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建築物在管理處建築特色計畫訂定前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者
        。
  (二)未於管理處公告之申請期間內提臺申請者。
  (三)申請文件不全,未依管理處限期補正者。
  (四)已向其他政府機關申請相同獎勵項目者。
七、獎勵對象申請獎勵,無前點規定情形,並符合下列規定者,其管理處
    應在年度預算範圍內,核定獎勵金。
  (一)建築物依管理處之建築特色計畫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
  (二)申請獎勵項目之內容與管理處公告相符,並經管理處派員實地勘
        驗合格。所有獎勵對象申請之總金額超出管理處年度預算時,管
        理處應邀請所有獎勵對象依年度預算辦理公開抽籤後,核定獎勵
        金。
七之一、獎勵對象應於獎勵金核定後一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管理處請
        領獎勵金:
      (一)領據。(如附件四)
      (二)獎勵項目之總經費支出憑證。
      (三)獎勵項目總經費分攤表。(如附件五)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獎勵或補(捐)助,應列明獎
        勵項目總經費內容,及各機關實際獎勵或補(捐)助之項目及金
        額。如有隱匿不實或偽造、變造假情事,管理處應撤銷該獎勵案
        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獎勵對象申請支付款項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
        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且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
        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獎勵對象提出支出憑證確有困難或不符效益等特殊情事者,管理
        處應就該部分列明原因,並報經交通部核定後,方得改以其他佐
        證資料結報。
        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本點相關規定者,獎勵機關得依情節輕重對
        該獎勵案件或獎勵對象酌減嗣後獎勵金或停止獎勵一年至五年。
八、管理處辦理獎勵,應依年度預算程序辦理。
九、獎勵金發放後,非經申請同意,不得任意改變獎勵項目及其材料與顏
    色,違反規定者,管理處得追回獎勵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