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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一、交通部觀光局馬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執行「馬 祖地區傳統建築聚落保存計畫」及擴大「馬祖聚落保存」整體效益 ,規範修繕戶補助方式,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案、個別:係指符合本要點補助規定之單棟建築物。 (二)簇群:係指符合本要點補助規定之一定規模或數量以上建築物 。 (三)傳統建築:係指以石、木、灰磚、土磚等為牆面材料,並以人 字坡、四坡、五脊四坡屋頂搭配屋瓦而成之建築形式之建築物 。 (四)一般建築:係指非屬前款規定之建築物。 (五)聚落整體修繕:係指第三點規定 A、 B級聚落傳統建築之修繕 ,以傳統樣式外觀及結構體保存修繕為主。並依辦理方式不同 ,分為「整體修繕簇群辦理」模式與「整體修繕個別辦理」模 式。 (六)個案補助修繕:係指第三點規定 A、 B級一般建築及 C級傳統 建築修繕,以符合馬祖地區傳統建築風貌外觀及結構體之修繕 為主。 (七)再利用示範:係指第三點規定各類建築簇群修繕,全額補助建 築簇群內各單棟建築修繕,及活化再利用所需之必要性建物裝 修。需視其他修繕補助申請情形決定,並以「一鄉一示範」為 資源分配考量基準,專案報院辦理。 (八)總顧問團隊:係指受本處委託專案管理計畫執行及修繕監造之 團隊。 (九)地方團隊:係指受本處委託辦理本計畫參與式設計、修繕施工 之團隊。 三、本要點補助對象為馬祖地區內合法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與民眾。馬 祖地區二十二個行政村分級區域及推動原則如下: (一)A級:優先進行且整體推動者。 北竿鄉:芹壁村、后澳村。 南竿鄉:津沙村、復興村、仁愛村。 莒光鄉:福正村、大坪村之大埔。 (二)B級:優先進行且局部推動。 北竿鄉:橋仔村、白沙村、 里村。 南竿鄉:馬港村、福澳村、四維村。 莒光鄉:田澳村、大坪村大埔以外地區、青帆村。 東引鄉:中柳村。 (三)C級:選擇個別建築進行保存。 北竿鄉:塘岐村。 南竿鄉:清水村、珠螺村、介壽村。 莒光鄉:西坵村。 東引鄉:樂華村。 補助對象如重複於連江縣政府及馬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申請, 且已獲連江縣政府審查通過者,則本處不再審查該申請案;補 助案經本處審查同意後,另向連江縣政府申請者,本處得廢止 原同意。 四、本要點補助修繕項目如下: (一)閩東傳統建築屋頂。 (二)室內大木結構。 (三)傳統石砌或木造外牆。 (四)傳統風貌外觀之木造、石砌門窗。 五、本要點補助額度基準如下: (一)全額補助: 1.位於連江縣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所定之聚落 保存區者。 2.位於莒光鄉大坪村之大埔聚落者。 3.位於南竿鄉津沙村之入村右側(西面山)聚落者。 (二)未全額補助:(補助額度百分之四十)位於前款範圍外之連江 縣其他行政村者。 第二章、公告、申請及審查 六、本處配合預算經費編列,逐年辦理補助申請公告及收件作業。 七、申請者應於本處公告期限內,檢具公告上要求檢附之相關文件,依 下列方式提案申請: (一)整體修繕簇群辦理:由連江縣政府合法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整 合各村落內一定簇群規模之建物所有權人後提案。 (二)整體修繕個別辦理:由具申請意願之民眾提案。 (三)個案補助修繕:由具申請意願之民眾提案。 (四)再利用示範:採取競爭型提案,由總顧問團隊協同地方團隊輔 導具潛力與意願之社區發展協會或個人提案。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之申請,各地方團隊應協助 其所負責區域內之申請者辦理。 申請人之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 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第一項第(四)款「再利用示範」專案將視計畫執行情形決定 辦理,並另行研擬實施內容報院同意後公告。 八、申請案由本處(或委託之團隊)就於公告受理期間內提出申請者之 資格、表格之填寫及檢附文件是否完備等,經行政審查符合規定者 ,由本處(或委託之團隊)依下列方式進行實質審查: (一)整體修繕簇群辦理者,由總顧問團隊提交評審委員會進行審查 。 (二)整體修繕個別辦理者,由總顧問團隊辦理補助排序審查作業。 (三)個案補助修繕,由總顧問團隊辦理補助排序審查作業。 (四)再利用示範採個別專案分別審議。 逾期申請或申請文件不全,經通知限期補正仍不補正或補正不 完全或不符合申請資格者,均應駁回其申請。 第一項第一款評審委員會組成、審查原則及評分標準由本處於 補助公告中明定。 九、審查作業後,由本處將審查結果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各申請者。必要 時,得召開說明會。 第三章、補助修繕前置作業及參與式設計 十、地方團隊應依據本處所提供審查結果補助名單,與各受補助對象進 行設計前置協商,並簽署設計前置協商議定表後,將上開資料送總 顧問團隊及本處審查。 十一、地方團隊應依據本處審查同意之設計前置協商議定表所載內容及 本處審查同意之修繕補助項目進行修繕建築參與式設計,並提交 修繕設計預算書圖,辦理設計圖說審查及工程經費初核作業送本 處核定。 十二、地方團隊應會同受補助對象於經審查定案之設計書圖與核定預算 書簽章確認後,將定稿送總顧問團隊及本處。 十三、受補助對象確認核定設計書圖與預算書後,應即與本處簽署「單 棟修繕補助契約書」(整體修繕個別辦理及個案補助修繕)或「 修繕補助及共同管理契約書」(整體修繕簇群辦理)。 十四、受補助對象,於完成設計審查、工程經費核定後,由總顧問團隊 彙整通過審查案件,會同地方團隊,提送連江縣政府辦理工程許 可申請。 十五、受補助對象於完成設計審查、工程經費核定後,若涉及申請建築 執照需求者,由地方團隊依建築管理相關規定,辦理必要之行政 程序。其所產生之規費應由受補助對象自行繳付。 第四章、補助修繕施工、驗收及維護管理 十六、本要點補助修繕施工辦理方式如下: (一)地方團隊施工:屬「整體修繕簇群辦理」、「整體修繕個別 辦理」、「再利用示範」者,應由地方團隊施工。 (二)民間自行雇工:屬「個案補助修繕」者,應由民間自行雇工 。 十七、地方團隊施工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工程施作期間,總顧問團隊應視工程進度辦理估驗;並視實 際需要,邀請本處參與現場會勘與不定期抽查。 (二)受補助對象對於地方團隊之工程施作如有意見,應主動告知 總顧問團隊;總顧問團隊應切實回應。 (三)本施工修繕期間,受補助對象擬辦理撤案,致工程無法如期 完成者,本處得向受補助對象追繳該個案修繕在辦理期間所 生之費用。 十八、地方團隊施工之完工驗收、竣工結算及保固事宜,應依下列規定 辦理: (一)地方團隊應於工程施作完成後,報請總顧問團隊及本處辦理 驗收。總顧問團隊應邀集本處及受補助對象辦理現場驗收事 宜。 (二)地方團隊應完工驗收通過後,據以辦理竣工結算。 (三)非全額補助之受補助對象,應於竣工結算後,依據本處書面 通知限期內繳付自付款之尾款。 (四)地方團隊應自工程完工驗收合格日之次日起,就所施作工程 保固三年。 (五)地方團隊應於全案所有單棟建築竣工結算完成日起一個月內 ,彙整全案實際經連江縣政府核發工程許可及建築執照相關 函文、單棟建築修繕完工點交書及結算資料(含加總補助額 度及相關憑證),集結成冊,函文本處辦理結案。 十九、民間自行雇工修繕者,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受補助對象應督導其承包廠商,依據總顧問團隊訂定之施作 流程及工期控管表確實執行,並接受總顧問團隊之監造管理 。 (二)受補助對象或其委託承包廠商於工程施作期間,如不服從總 顧問團隊之監造管理,致影響修繕品質或工期者,總顧問團 隊得視情節輕重,以書面通知本處召集兩造協商裁處,並以 本處最終裁處決定為準,不得異議。 (三)前款情形經判定情節嚴重致修繕工程無法繼續辦理者,本處 得廢止原補助之核准、已繳交之保證金不予退還並追討已辦 理之相關設計、監造等費用。 二十、民間自行雇工之完工驗收、竣工結算及經費請撥事宜,應依下列 規定辦理: (一)民間自行雇工修繕完成後,總顧問團隊應協助受補助對象報 請本處辦理驗收。 (二)完工驗收通過後,受補助對象應據以辦理竣工結算,並於竣 工結算完成日起一個月內,檢附相關領據憑證,提送本處辦 理補助款撥付及保證金退還事宜,據以結案。 二十一、受補助對象應於完成結案次日起,與本處簽訂契約並負擔受補 助建物之維護管理義務。 維護管理期間遇有保固事宜,受補助對象應知會本處通知地方 團隊履行工程保固責任。 第五章、保證金繳納 二十二、未全額補助者經費與保證金繳納方式如下: (一)整體修繕簇群辦理及整體修繕個別辦理未全額補助者,其 提案單位應就各單棟建築受補助項目所需之工程經費,配 合各單棟建築工程修繕進度,分期繳付配合款項: 1.第一期,於本處審核通過後,繳付保證金一萬元。 2.第二期,於設計書圖通過審查,並核定工程預算金額後 ,由本處函文通知繳付期限與金額,為核定工程預算申 請單位自付款之百分之四十。 3.第三期,於工程通過期中估驗(工程估驗通過款項達百 分之五十)後,由本處函文通知繳付期限與金額,為核 定工程預算申請單位自付款之百分之八十。 4.第四期,於工程通過完工估驗後,由本處函文通知繳付 期限與金額,為核定工程預算申請單位自付款扣除已繳 付之款項。 (二)個案補助修繕未全額補助對象須繳交修繕補助保證金;保 證金額度為工程建造費用需求額度概算的百分之四。且保 證金於該項補助工程實際點交後,與修繕補助款一併退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