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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交通部觀光局馬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執行馬祖地區傳統建築聚落保存計畫補助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日 制(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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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總則
  一、交通部觀光局馬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執行「馬
      祖地區傳統建築聚落保存計畫」及擴大「馬祖聚落保存」整體效益
      ,規範修繕戶補助方式,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案、個別:係指符合本要點補助規定之單棟建築物。
    (二)簇群:係指符合本要點補助規定之一定規模或數量以上建築物
          。
    (三)傳統建築:係指以石、木、灰磚、土磚等為牆面材料,並以人
          字坡、四坡、五脊四坡屋頂搭配屋瓦而成之建築形式之建築物
          。
    (四)一般建築:係指非屬前款規定之建築物。
    (五)聚落整體修繕:係指第三點規定 A、 B級聚落傳統建築之修繕
          ,以傳統樣式外觀及結構體保存修繕為主。並依辦理方式不同
          ,分為「整體修繕簇群辦理」模式與「整體修繕個別辦理」模
          式。
    (六)個案補助修繕:係指第三點規定 A、 B級一般建築及 C級傳統
          建築修繕,以符合馬祖地區傳統建築風貌外觀及結構體之修繕
          為主。
    (七)再利用示範:係指第三點規定各類建築簇群修繕,全額補助建
          築簇群內各單棟建築修繕,及活化再利用所需之必要性建物裝
          修。需視其他修繕補助申請情形決定,並以「一鄉一示範」為
          資源分配考量基準,專案報院辦理。
    (八)總顧問團隊:係指受本處委託專案管理計畫執行及修繕監造之
          團隊。
    (九)地方團隊:係指受本處委託辦理本計畫參與式設計、修繕施工
          之團隊。
  三、本要點補助對象為馬祖地區內合法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與民眾。馬
      祖地區二十二個行政村分級區域及推動原則如下:
    (一)A級:優先進行且整體推動者。
          北竿鄉:芹壁村、后澳村。
          南竿鄉:津沙村、復興村、仁愛村。
          莒光鄉:福正村、大坪村之大埔。
    (二)B級:優先進行且局部推動。
          北竿鄉:橋仔村、白沙村、  里村。
          南竿鄉:馬港村、福澳村、四維村。
          莒光鄉:田澳村、大坪村大埔以外地區、青帆村。
          東引鄉:中柳村。
    (三)C級:選擇個別建築進行保存。
          北竿鄉:塘岐村。
          南竿鄉:清水村、珠螺村、介壽村。
          莒光鄉:西坵村。
          東引鄉:樂華村。
          補助對象如重複於連江縣政府及馬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申請,
          且已獲連江縣政府審查通過者,則本處不再審查該申請案;補
          助案經本處審查同意後,另向連江縣政府申請者,本處得廢止
          原同意。
  四、本要點補助修繕項目如下:
    (一)閩東傳統建築屋頂。
    (二)室內大木結構。
    (三)傳統石砌或木造外牆。
    (四)傳統風貌外觀之木造、石砌門窗。
  五、本要點補助額度基準如下:
    (一)全額補助:
          1.位於連江縣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所定之聚落
            保存區者。
          2.位於莒光鄉大坪村之大埔聚落者。
          3.位於南竿鄉津沙村之入村右側(西面山)聚落者。
    (二)未全額補助:(補助額度百分之四十)位於前款範圍外之連江
          縣其他行政村者。
          第二章、公告、申請及審查
  六、本處配合預算經費編列,逐年辦理補助申請公告及收件作業。
  七、申請者應於本處公告期限內,檢具公告上要求檢附之相關文件,依
      下列方式提案申請:
    (一)整體修繕簇群辦理:由連江縣政府合法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整
          合各村落內一定簇群規模之建物所有權人後提案。
    (二)整體修繕個別辦理:由具申請意願之民眾提案。
    (三)個案補助修繕:由具申請意願之民眾提案。
    (四)再利用示範:採取競爭型提案,由總顧問團隊協同地方團隊輔
          導具潛力與意願之社區發展協會或個人提案。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之申請,各地方團隊應協助
          其所負責區域內之申請者辦理。
          申請人之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
          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第一項第(四)款「再利用示範」專案將視計畫執行情形決定
          辦理,並另行研擬實施內容報院同意後公告。
  八、申請案由本處(或委託之團隊)就於公告受理期間內提出申請者之
      資格、表格之填寫及檢附文件是否完備等,經行政審查符合規定者
      ,由本處(或委託之團隊)依下列方式進行實質審查:
    (一)整體修繕簇群辦理者,由總顧問團隊提交評審委員會進行審查
          。
    (二)整體修繕個別辦理者,由總顧問團隊辦理補助排序審查作業。
    (三)個案補助修繕,由總顧問團隊辦理補助排序審查作業。
    (四)再利用示範採個別專案分別審議。
          逾期申請或申請文件不全,經通知限期補正仍不補正或補正不
          完全或不符合申請資格者,均應駁回其申請。
          第一項第一款評審委員會組成、審查原則及評分標準由本處於
          補助公告中明定。
  九、審查作業後,由本處將審查結果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各申請者。必要
      時,得召開說明會。
      第三章、補助修繕前置作業及參與式設計
  十、地方團隊應依據本處所提供審查結果補助名單,與各受補助對象進
      行設計前置協商,並簽署設計前置協商議定表後,將上開資料送總
      顧問團隊及本處審查。
  十一、地方團隊應依據本處審查同意之設計前置協商議定表所載內容及
        本處審查同意之修繕補助項目進行修繕建築參與式設計,並提交
        修繕設計預算書圖,辦理設計圖說審查及工程經費初核作業送本
        處核定。
  十二、地方團隊應會同受補助對象於經審查定案之設計書圖與核定預算
        書簽章確認後,將定稿送總顧問團隊及本處。
  十三、受補助對象確認核定設計書圖與預算書後,應即與本處簽署「單
        棟修繕補助契約書」(整體修繕個別辦理及個案補助修繕)或「
        修繕補助及共同管理契約書」(整體修繕簇群辦理)。
  十四、受補助對象,於完成設計審查、工程經費核定後,由總顧問團隊
        彙整通過審查案件,會同地方團隊,提送連江縣政府辦理工程許
        可申請。
  十五、受補助對象於完成設計審查、工程經費核定後,若涉及申請建築
        執照需求者,由地方團隊依建築管理相關規定,辦理必要之行政
        程序。其所產生之規費應由受補助對象自行繳付。
        第四章、補助修繕施工、驗收及維護管理
  十六、本要點補助修繕施工辦理方式如下:
      (一)地方團隊施工:屬「整體修繕簇群辦理」、「整體修繕個別
            辦理」、「再利用示範」者,應由地方團隊施工。
      (二)民間自行雇工:屬「個案補助修繕」者,應由民間自行雇工
            。
  十七、地方團隊施工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工程施作期間,總顧問團隊應視工程進度辦理估驗;並視實
            際需要,邀請本處參與現場會勘與不定期抽查。
      (二)受補助對象對於地方團隊之工程施作如有意見,應主動告知
            總顧問團隊;總顧問團隊應切實回應。
      (三)本施工修繕期間,受補助對象擬辦理撤案,致工程無法如期
            完成者,本處得向受補助對象追繳該個案修繕在辦理期間所
            生之費用。
  十八、地方團隊施工之完工驗收、竣工結算及保固事宜,應依下列規定
        辦理:
      (一)地方團隊應於工程施作完成後,報請總顧問團隊及本處辦理
            驗收。總顧問團隊應邀集本處及受補助對象辦理現場驗收事
            宜。
      (二)地方團隊應完工驗收通過後,據以辦理竣工結算。
      (三)非全額補助之受補助對象,應於竣工結算後,依據本處書面
            通知限期內繳付自付款之尾款。
      (四)地方團隊應自工程完工驗收合格日之次日起,就所施作工程
            保固三年。
      (五)地方團隊應於全案所有單棟建築竣工結算完成日起一個月內
            ,彙整全案實際經連江縣政府核發工程許可及建築執照相關
            函文、單棟建築修繕完工點交書及結算資料(含加總補助額
            度及相關憑證),集結成冊,函文本處辦理結案。
  十九、民間自行雇工修繕者,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受補助對象應督導其承包廠商,依據總顧問團隊訂定之施作
            流程及工期控管表確實執行,並接受總顧問團隊之監造管理
            。
      (二)受補助對象或其委託承包廠商於工程施作期間,如不服從總
            顧問團隊之監造管理,致影響修繕品質或工期者,總顧問團
            隊得視情節輕重,以書面通知本處召集兩造協商裁處,並以
            本處最終裁處決定為準,不得異議。
      (三)前款情形經判定情節嚴重致修繕工程無法繼續辦理者,本處
            得廢止原補助之核准、已繳交之保證金不予退還並追討已辦
            理之相關設計、監造等費用。
  二十、民間自行雇工之完工驗收、竣工結算及經費請撥事宜,應依下列
        規定辦理:
      (一)民間自行雇工修繕完成後,總顧問團隊應協助受補助對象報
            請本處辦理驗收。
      (二)完工驗收通過後,受補助對象應據以辦理竣工結算,並於竣
            工結算完成日起一個月內,檢附相關領據憑證,提送本處辦
            理補助款撥付及保證金退還事宜,據以結案。
  二十一、受補助對象應於完成結案次日起,與本處簽訂契約並負擔受補
          助建物之維護管理義務。
          維護管理期間遇有保固事宜,受補助對象應知會本處通知地方
          團隊履行工程保固責任。
          第五章、保證金繳納
  二十二、未全額補助者經費與保證金繳納方式如下:
        (一)整體修繕簇群辦理及整體修繕個別辦理未全額補助者,其
              提案單位應就各單棟建築受補助項目所需之工程經費,配
              合各單棟建築工程修繕進度,分期繳付配合款項:
              1.第一期,於本處審核通過後,繳付保證金一萬元。
              2.第二期,於設計書圖通過審查,並核定工程預算金額後
                ,由本處函文通知繳付期限與金額,為核定工程預算申
                請單位自付款之百分之四十。
              3.第三期,於工程通過期中估驗(工程估驗通過款項達百
                分之五十)後,由本處函文通知繳付期限與金額,為核
                定工程預算申請單位自付款之百分之八十。
              4.第四期,於工程通過完工估驗後,由本處函文通知繳付
                期限與金額,為核定工程預算申請單位自付款扣除已繳
                付之款項。
        (二)個案補助修繕未全額補助對象須繳交修繕補助保證金;保
              證金額度為工程建造費用需求額度概算的百分之四。且保
              證金於該項補助工程實際點交後,與修繕補助款一併退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