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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交通部觀光局推動境外包機旅客來臺獎助要點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

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獎助全球包機來臺,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獎助對象為經營國際包機業務之航空公司或送客來臺及辦理國
    際包機業務,經當地國主管機關或我國立案認定可經營國際包機之旅
    行社。但大陸地區包機費用之獎助,以經本局核准辦理大陸地區人民
    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且最近三年未因接待品質不良經本局處分之
    旅行社為限。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包機:指從臺灣以外地區無定期航班及無定期包機飛航之機場來
        臺旅遊者,或經本局專案認可之包機。
  (二)包機旅客:指包機搭載之旅客為非中華民國國籍或擁有居留權之
        華僑或他國人士,且在臺停留期間至少二天。
四、本要點包機費用之獎助,以每來回架次申請。
    包機費用之獎助額度,依下列規定計算;每架次包機,客座數高於一
    百四十座,旅客數未達一百人者,不予獎助。客座數一百四十座以下
    ,載客率達七成者,得依旅客數比例核給。
  (一)香港、澳門及非大陸地區之包機,獎助額度如下:
        1.抵離臺灣桃園機場:
         (1)日本地區日幣七十五萬元。
         (2)韓國地區韓圜四百五十萬元。
         (3)日本韓國以外之地區美金三千元。
        2.抵離臺灣桃園及臺北松山以外之機場:
         (1)日本地區日幣一百二十五萬元。
         (2)韓國地區韓圜七百五十萬元。
         (3)日本韓國以外之地區美金五千元。
  (二)客源市場為大陸地區之包機,抵離臺灣桃園及臺北松山以外之機
        場,且行程符合本局「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旅遊團
        優質行程審查作業要點」及旅客住宿班機抵離縣(市)一日以上
        者,新臺幣十六萬元。
    以包機一架次搭配定期航班者,包機費用之獎助額度,依第二項規定
    額度二分之一計算。
    我國境內旅行社或航空公司申請者獎助額度匯率折算方式,以包機抵
    臺當日臺灣銀行賣出即期參考匯率為依據折算新臺幣;其為假日者,
    以前一個工作天匯率折算。但依前項申請者,非以包機來臺時,以離
    臺當日匯率折算。
五、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如下:
  (一)有關包機申請作業應依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外籍民用航空
        運輸業管理規則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空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相
        關規定辦理。
  (二)申請包機獎助應於包機啟程日十五日前提出包機申請表(如附件
        )及募集企劃書送本局駐外辦事處轉本局審核;我國境內旅行社
        或航空公司申請者逕送本局審核。
  (三)包機獎助每次申請同一航線二架次以上,總申請架次以首班包機
        啟程日起四十五日內之航班為限。
六、審查基準及作業程序如下:
  (一)本局駐外辦事處應就包機申請案之內容(含包機之行程、預定募
        集人數、經費分攤情形等資料)初步審查。符合規定者,陳報本
        局核定。
  (二)向本局申請者由國際組受理辦核作業。
七、受獎助者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將成果資料、航空公司出具
    含抵離機場及搭乘人數包機證明、受獎助者出具包機旅客為非中華民
    國國籍或擁有居留權之華僑或他國人士切結書,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
    額及旅行社或航空公司具名之受獎助經費領據報請本局駐外辦事處彙
    整審查後送本局核撥。
    受獎助對象為航空公司者,除上述資料外,應另檢具飛航證明文件送
    本局核銷。
    客源市場為大陸地區之包機,應另檢具報本局備查之優質旅遊行程、
    旅客名單及於航班抵離縣(市)住宿一日以上之佐證單據,並註明消
    費時間,送本局核銷。
八、本要點獎助所需經費由本局觀光發展基金預算項下支應。
    當年度包機獎助預算經費用罄時,本局得公告停止受理申請。
九、本局駐外辦事處應就包機申請案負督導責任,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
    獎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獎助經費外
    ,得依情節輕重對該獎助案件停止獎助一年至五年。
    包機獎助每次申請同一航線二架次以上,總實際入境外籍旅客人數低
    於總最大載客量百分之五十,由應核撥獎助金額扣減百分之五。
    受獎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本局於結案後考核案件經費支用情形,俾提升業務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