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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改善當前接待外國旅客品質,提 升導遊接待服務能力及儲備接待人才,以供應市場需求,進而輔導 旅行社及導遊人員建立品質及服務觀念,達到建設臺灣成為優質旅 遊環境及吸引外國旅客來臺觀光的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對所屬現職導遊人員實施訓練之綜合、甲種旅行業。 (二)對現職導遊人員實施訓練之旅行業或導遊相關社團。 三、訓練對象及課程重點原則: (一)訓練對象:領有導遊人員執業證之現職導遊人員。 (二)訓練課程:以提升現職導遊人員進階專業知識、解說技巧等執 業技能為主,並實施國際禮儀及服務態度等訓練。 四、開班基準: (一)開班人數:每班以三十人以下十人以上為原則,最多不得逾四 十人。 (二)訓練時間:每一訓練單元以五十小時為原則。 (三)師資:由訓練單位自行遴聘具備下列資格人員講授課程: 1.曾任擬講授課程相關工作五年以上經驗之專業人員。 2.曾任專任導遊人員五年以上或特約導遊人員八年以上者。 五、補助金額及項目: (一)補助金額以每班新臺幣二十五萬元為上限(檢據實報實銷)。 (二)補助經費項目: 1.講師之鐘點費、住宿費、交通費、講義編撰、幻燈片使用費 (請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辦理)等費用 。 2.其他: (1)雜支:講師餐費、行政人員工作費、保險費、茶水、講義 及文件印刷費、文件寄送郵資等費用。 (2)戶外實務導覽課程之遊覽車車資(含司機小費、過路費、 停車費)、餐飲、門票等費用。 (上述補助經費不含訓練教材、訓練場地,由訓練單位自 備、自行負擔。) 六、申請補助程序及應備文件:申請補助經費之綜合、甲種旅行業或旅 行業、導遊相關社團,於辦理訓練三十天前向本局提出申請書及訓 練計畫,計畫內容應列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名稱。 (二)宗旨或目標。 (三)舉辦時間及地點。 (四)主辦、協辦單位。 (五)參加訓練對象及人數。 (六)訓練課程內容、時數、授課方式及擬聘講師資料。 (七)工作人員編組及分工。 (八)預期成果。 (九)預算經費明細(經費來源、經費支用項目及其金額概估)。 (十)申請補助事項及金額。 七、申請案件審查基準及督導考核: (一)申請案件審查基準:本局依據第二點至第五點所定補助及訓練 對象、課程重點原則、開班基準、補助金額及項目、申請補助 程序及應備文件等,審查申請案件所附訓練計畫之妥適性及其 經費合理性。 (二)督導考核: 1.為督導訓練單位辦理訓練情形,本局得不定時派員考核。如 經查得對於補助款之運用,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 ,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 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 2.訓練單位辦理訓練,應建立學員意見調查表及結訓檢討報告 書,做為本局日後改進之參考依據,其內容應列明: (1)學員意見調查表:對於訓練方式、課程內容、訓練時數、 講師之學、經歷及授課方式、訓練場所等滿意度及建議事 項。 (2)結訓檢討報告書:訓練名稱、日期、方式、課程內容、訓 練時數、訓練成果報告、講師及學員之意見回應說明,及 總結檢討建議事項。另有安排室外實務導覽課程者,應建 立講師(資深導遊)授課日誌。 3.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 定辦理。 八、申請核銷程序及應附文件:訓練結束後三十日內(十二月舉辦之訓 練必須於十二月二十日前核銷)檢附下列文件送本局核銷、撥款: (一)領據。 (二)全部實際支出費用明細。 (三)補助總經費及分攤表。 (四)原始憑證。 (五)學員意見調查表及結訓檢討報告書。 (六)授課講師及學員簽到表。 (七)學員名單(含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地址、電話、服務單位 )。 (八)上課照片或錄影紀錄(含授權重製同意書)。 導遊人員精進訓練經費補助申請書一計畫名稱:(檢附計畫書 乙份)二計畫總經費預算:新臺幣 百 拾 萬 仟 佰 拾 元(請檢附經費支出預估明細表)三是否向其他機 關、單位申請補助: □ 是 □ 否四補 助 經 費 (單位:元)補 助 金 額比 例交 通部觀光局補助款項$%自籌款項$%其他款項$%五預期參 訓人數人申請單位: 代表人:聯絡 人:電話: 傳真: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