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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觀光局馬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補助機關(構)團體辦理觀光活動或計畫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 制(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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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交通部觀光局馬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鼓勵地方
      政府、民間機構或團體積極參與、舉辦觀光活動、推廣會或相關研
      討會以活絡地方觀光產業、吸引旅客來馬,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地方政府、從事公益活動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其他
      人民團體。
  三、補助方式:
    (一)本處補助經費,應由舉辦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其他民團體
          主動申請,配合本處重要政策辦理之活動,列為優先補助之象
          。
    (二)申請補助之機關(構)、團體,應於活動辦理時間一個月提出
          申請書及完整之活動或計畫,其計畫書內容至少應具備下列要
          項:
          1.名稱。
          2.活動宗旨或目標。
          3.舉辦時間與舉辦地點。
          4.主辦單位(如有協辦單位亦須列明)。
          5.活動對象。
          6.活動內容(須有與觀光相關之文字)。
          7.人員編組及分工。
          8.預期成果。
          9.預算經費(含經費來源、依計畫細分之項目及其經費概估)
            。
    (三)審核原則:
          1.活動計畫內容應符合觀光發展之目標。
          2.本處對於活動計畫,以部分補助為原則,補助項目限於經常
            性支出,必要時得指定計畫書內特定之項目為補助範圍。
          3.審查標準:活動或計畫內容是否與觀光有關、活動之規模、
            期間及所能產生之效益、經費執行是否撙節並有效運用等。
  四、補助金額新台幣拾萬元以下,提本處「補助民間機關(構)、團體
      經費審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審查通過,並簽報核定後執行
      。
      補助金額逾新台幣拾萬元時,另行提送交通部觀光局審查。
    (一)本小組由下列人員組成:
          1.召集人:由處長或副處長擔任。
          2.委員:由本處各級主管(包括秘書、企劃課、工務課、遊憩
            課、人事室、會計室等主管)組成之。
    (二)本處補助機關(構)、團體之經費由召集人召集委員開會審議
          之。
    (三)本小組必須過半數的委員出席始能召開會議﹔會議決議採多數
          決方式。
    (四)本小組會議由業務主管單位簽請發送會議通知,並完成會議紀
          錄後簽報首長。
  五、受補助單位經費執行原則:
    (一)接受補助單位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佔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
          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其辦理開標、比價、議價、決標
          及驗收,應通知本處派員監辦。接受補助單位如接受二個以上
          機關補助辦理同一採購案時,本款補助金額以補助總額計。
    (二)應依據核定之補助內容項目確實執行並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
          提報工作成果及相關單據核銷。本處得視工作成果作為爾後補
          助之參考及依據。
  六、本要點經簽奉機關首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