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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加強辦理後SARS時期之宣傳推廣、 行銷國內觀光資源、觀光活動,以協助受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 以下簡稱SARS)疫情影響之觀光產業快速復甦,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行政院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特別 預算項下支應。 三、本要點之適用對象如下: (一)於後SARS時期辦理宣傳推廣、市場行銷或其他相關觀光活 動,以促進觀光產業復甦之政府機關、非營利性之財團法人、 社團法人及國內外相關觀光產業。 (二)為重振後SARS時期臺灣地區觀光安全無虞之形象,加速觀 光產業之復甦而邀請來臺參訪、考察、交流之外國媒體、觀光 產業從業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 (三)後SARS時期活絡觀光產業活動提供旅遊運輸服務之民營遊 覽車客運業。 四、依前點第一款或第二款申請補助者,應檢附補助計畫書,向本部觀 光局申請補助。補助計畫書內容至少應具備下列要項: (一)名稱。 (二)宗旨或目標。 (三)舉辦時間及地點。 (四)主辦單位(如有協辦單位亦須列明)。 (五)參與之對象。 (六)活動內容(須有與觀光相關之文字) (七)人員編組及分工。 (八)預期成果。 (九)預估經費(含經費來源、依計畫細分之項目及其經費概估)。 於本要點發布前申請補助而未依前項檢附補助計畫書者,應於 本要點發布後二個月內補提補助計畫書。 五、依第三點第一款或第二款申請補助金額達新臺幣十萬元以上者,應 經本部觀光局依補助機關(構)、團體辦理觀光活動或計畫實施要 點所成立之「補助機關(構)、團體經費審核小組」審查通過,並 簽報核定後執行。 補助金額如占申請補助者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在公告金額以上者 ,應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申請補助者須辦理採購之開標、比價、 議價、決標及驗收,並應通知本部觀光局監辦。申請補助者如接受 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辦理同一採購案時,本項補助金額應合併加總計 算。 申請補助者應依據核定之補助內容項目確實執行,並於活動結束後 一個月內提報工作成果及相關憑證辦理核銷。 六、依第三點第三款申請補助之民營遊覽車客運業,於九十二年六月十 七日公路監理機關登記列管牌照有案,並至九十二年十一月九日仍 具有效車籍之營業車輛數,由交通部補助每輛五百四十張高速公路 通行票券。 前項遊覽車客運業非設籍於臺灣本島者,由交通部補助等值油票。 前二項補助,由遊覽車客運業依據交通部公告之申請時間、作業程 序及文件,向公路監理機關申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