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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協助受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疫情影響之觀光產業復甦計畫執執行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日 制(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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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交通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加強辦理後SARS時期之宣傳推廣、
      行銷國內觀光資源、觀光活動,以協助受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
      以下簡稱SARS)疫情影響之觀光產業快速復甦,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行政院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特別
      預算項下支應。
  三、本要點之適用對象如下:
    (一)於後SARS時期辦理宣傳推廣、市場行銷或其他相關觀光活
          動,以促進觀光產業復甦之政府機關、非營利性之財團法人、
          社團法人及國內外相關觀光產業。
    (二)為重振後SARS時期臺灣地區觀光安全無虞之形象,加速觀
          光產業之復甦而邀請來臺參訪、考察、交流之外國媒體、觀光
          產業從業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
    (三)後SARS時期活絡觀光產業活動提供旅遊運輸服務之民營遊
          覽車客運業。
  四、依前點第一款或第二款申請補助者,應檢附補助計畫書,向本部觀
      光局申請補助。補助計畫書內容至少應具備下列要項:
    (一)名稱。
    (二)宗旨或目標。
    (三)舉辦時間及地點。
    (四)主辦單位(如有協辦單位亦須列明)。
    (五)參與之對象。
    (六)活動內容(須有與觀光相關之文字)
    (七)人員編組及分工。
    (八)預期成果。
    (九)預估經費(含經費來源、依計畫細分之項目及其經費概估)。
          於本要點發布前申請補助而未依前項檢附補助計畫書者,應於
          本要點發布後二個月內補提補助計畫書。
  五、依第三點第一款或第二款申請補助金額達新臺幣十萬元以上者,應
      經本部觀光局依補助機關(構)、團體辦理觀光活動或計畫實施要
      點所成立之「補助機關(構)、團體經費審核小組」審查通過,並
      簽報核定後執行。
      補助金額如占申請補助者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在公告金額以上者
      ,應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申請補助者須辦理採購之開標、比價、
      議價、決標及驗收,並應通知本部觀光局監辦。申請補助者如接受
      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辦理同一採購案時,本項補助金額應合併加總計
      算。
      申請補助者應依據核定之補助內容項目確實執行,並於活動結束後
      一個月內提報工作成果及相關憑證辦理核銷。
  六、依第三點第三款申請補助之民營遊覽車客運業,於九十二年六月十
      七日公路監理機關登記列管牌照有案,並至九十二年十一月九日仍
      具有效車籍之營業車輛數,由交通部補助每輛五百四十張高速公路
      通行票券。
      前項遊覽車客運業非設籍於臺灣本島者,由交通部補助等值油票。
      前二項補助,由遊覽車客運業依據交通部公告之申請時間、作業程
      序及文件,向公路監理機關申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