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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交通部觀光局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公共設施認養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 制(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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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交通部觀光局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
      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事務,加強資源整合與妥善運用,鼓勵公私機
      構團體及個人認養公共設施管理維護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處所屬公共設施之認養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定者依其
      他法律規定辦理。
  三、本要點所稱公共設施,指本處所經管遊憩據點內植栽、綠地、步道
      、公廁、涼亭、碼頭、公共藝術、沙灘、海岸及其他服務設施(以
      下稱認養標的)。
  四、認養標的之維護管理事項:
    (一)植栽綠地養護:包括澆水、除草、施肥、除蟲、枝葉修整扶正
          及清潔維護等。
    (二)設施管理:包括清潔維護、設施檢查、維修通報。
    (三)認養標的遭受天然災害(如颱風、水災、地震、病蟲害等)或
          人為毀損時,認養者應速通知本處處理。
    (四)認養標的遭他人違規使用之處理與通報。
    (五)認養契約指定之其他事項。
  五、認養型式:
    (一)植栽:個人以株數為單元,公私機構及團體以區段或區塊為原
          則。
    (二)綠地:以遊憩據點內呈完整區塊分佈之綠地為原則。
    (三)設施區域管理:以遊憩據點內,具複合式服務機能之完整分區
          ,由認養者負責區內各項公共設施之維護管理;對於屬獨立單
          元性設施如公廁或公共藝術品等得指定認養標的。
  六、凡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皆得申請認養,本處亦得鼓勵認養標的
      鄰戶或公私機構團體就近認養,認養期間以一年以上至三年為原則
      。
  七、申請認養者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送經本處審核許可後,簽訂
      認養契約書。
  八、認養標的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佔用認養標的為私人使用(如設車庫、倉庫、堆放物品等),
          或為營業用途之設施與行為。
    (二)舉辦非公益性活動。
    (三)未經許可於認養標的設置、拆除或整建相關設施或植栽。
  九、認養標的得報經本處同意后辦理下列事項:
    (一)可提出補植、環境美化、增加休憩設施或標誌牌等之改善計畫
          ,報經本處審核認可後得由認養者自行設置或由本處辦理之。
    (二)舉辦民俗、體育、藝文、文化、環保等公益性活動,必要時並
          得請本處協助。
    (三)設置認養名牌,認養牌之型式、規格、圖樣、位置報經本處審
          定後施設,期滿或終止契約時認養者應自行拆除遷離。
  十、認養者就認養事項應善盡管理維護之責,有下列任一情事經本處書
      面通知限期改善而仍未依限改正時,除終止認養,並依其他法律規
      定辦理:
    (一)違反其他法律規定。
    (二)違反本要點規定。
    (三)違反契約規定。
    (四)認養標的管理維護績效不彰。
  十一、認養者獎勵辦法:
      (一)於認養期間獲贈本處活動資訊及出版品。
      (二)認養者得由本處邀請參與相關活動及觀摩學習交流,並得於
            媒體上宣傳與認養活動與成果。
      (三)認養工作經評鑑績效優良者,由本處公開表揚獎勵之。
      (四)認養者執行認養工作給付之費用,依法令規定得抵免稅者,
            可由本處核實驗證後開具證明文件。
  十二、本處如需於認養標的增設、拆除或整建相關公共設施時,認養者
        應予配合;對於認養標的若有其他用途,得終止認養契約。
  十三、本要點經處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