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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促進兩岸觀光交流、協助處理兩 岸旅遊事務、推動觀光產業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財團法人台灣海峽兩岸觀光旅遊協會(以下簡稱台旅會)辦理下列 事項(以下簡稱補助事項),得向本局申請補助: (一)辦理兩岸觀光旅遊交流推廣與合作事宜。 (二)辦理兩岸觀光旅遊諮詢服務業務。 (三)為設立所需及維持會務正常運作之費用。 三、台旅會就第二點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補助事項申請補助,應於辦 理補助事項十五日前填妥申請書(如附件一)及辦理補助事項之計 畫向本局申請。 前項計畫應列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辦理時間及地點(有協辦單位時,應一併列明)。 (三)計畫詳細內容。 (四)經費概算表。 (五)經費來源、經費支用項目及其金額概估(有自籌款或向其他機 關申請補助者,應一併列明)。 四、本局受理前點補助申請後,應審查下列事項,於預算範圍內,核定 補助經費: (一)計畫之完整性。 (二)計畫之規模及推動方式。 (三)預期成果。 (四)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五)申請補助項目之妥適性。 (六)經費總額及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七)最近一年接受本局補助辦理補助事項之成效及核銷情形。 五、台旅會就第二點第三款規定之補助事項申請補助,其補助項目及標 準如下: (一)辦公室租金:依租賃契約核實列支。 (二)會議出席費(含交通費):依行政院所訂頒各機關學校出席費 及稿費支給要點檢據核實列支。 (三)差旅費:依行政院所訂頒國內、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核實列支 。 (四)辦公室設備、事務機器購置、郵電、文具印刷費等及其他為維 持會務及達成功能、任務之支出:核實列支。 六、台旅會申請補助,由本局業務主管單位初審,並擬訂補助額度後, 提請本局及所屬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補助機關(構)、團體經費審核 小組辦理複審。但就第二點第三款事項申請補助及擬訂補助經費總 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得逕循程序簽報首長後,依核定結果辦 理。 七、台旅會為第二點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補助事項申請補助,應於補 助事項辦理完竣後一個月內,備具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核銷。如 有結餘款,應按本局補助比例繳回: (一)領據。 (二)工作成果。 (三)收支清單(支出憑證正本,請自行保存,以備相關單位查核) 。 (四)補助事項實支經費總額、補助機關及其他機關實際補助金額之 結報表。 本局就補助事項所需經費全額補助或就指定項目所需經費全額 補助者,前項第三款收支清單應連同支出憑證送核。 第一項結餘款包含本局補助經費孳生之利息及其他衍生收入。 八、台旅會為第二點第三款規定之補助事項申請補助,應依所編列之年 度預算,於當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二)及領據 向本局申請。 前項補助經費之核銷,應按月備具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 (一)經費支出明細表。 (二)核銷之單據及支出憑證。 當年度如有結餘款亦應繳回,結餘款包含本局補助經費孳生之 利息及其他衍生收入。 九、台旅會辦理補助事項之成效不佳,或未依本局所定補助範圍或項目 支用補助經費,或有虛報、浮報情事者,應依本局所定期限繳回該 部分之款項。 十、台旅會接受本局補助辦理採購之經費總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 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其辦理招標、開標、比價、議價、 決標及驗收,應通知本局派員監辦。 十一、本要點實施前,台旅會辦理會務所需費用,應於本要點實施後十 日內提出申請。 十二、本要點之經費,由本局觀光發展基金支應。 交通部觀光局補助財團法人台灣海峽兩岸觀光旅遊協會經費補助 申請書(單位:新臺幣 /元)申請補助事項備註計畫名稱辦理時 間、地點計畫內容其他合作對象預期成果或效益計畫案總經費及 分攤情形(單位:元)總經費(預估)自籌金額(預估)申請本 局補助金額(預估)(單位章戳) (代表人章)中華民國 年 月 日交通部觀光局補助財團法人台灣海峽兩岸觀光旅遊 協會經費補助申請書(單位:新臺幣元)申請補助項目規格數量 價 格申請總經費及分攤情形通過補助金額(勿填)單 價總 價自籌金額申請本局補助金額(單位章戳) (代表人章)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