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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公共設施認養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 制(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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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推動民間
      參與公共事務,鼓勵公私機構團體及個人認養公共設施管理維護工
      作,有效運用民間資源,節省政府支出,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公共設施,指本處所屬遊憩據點植栽、綠地、步道、公
      廁、涼亭、碼頭、公共藝術、沙灘、海岸及其他服務設施(以下稱
      認養標的)。
  三、認養事項:
    (一)植栽綠地養護:包括澆水、除草、施肥、除蟲、枝葉修整正及
          清潔等。
    (二)設施管理:包括清潔維護、設施檢查、維修通報、違建物違規
          廣告物查報等。
    (三)認養契約指定之其他事項。
  四、認養方式:
    (一)植栽:個人以株數為單元,公私機構及團體以區段或區塊為原
          則。
    (二)綠地:以遊憩景點綠地整體區塊為原則。
    (三)設施管理:遊憩區以明確界限分區範圍為原則,具獨立單性設
          施如公廁或公共藝術品等得指定認養標的。
  五、凡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得向本處申請認養,本處亦得鼓勵認養
      標的鄰戶或公私機構團體就近認養,認養期間以一年以上至三年為
      原則。
  六、申請認養案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送本處審核辦理。經本處許
      可後,認養者應依契約就認養標的負責管理維護事項,本處並依權
      責提供認養者有關資料及必要之協助。
  七、認養標的物遭受天然災害(如颱風、水災、地震、病蟲害等)或人
      為毀損時,認養者應速通知本處處理。
  八、認養者不得佔用認養標的為私人使用(如設車庫、倉庫、堆放物品
      等),或為營業用途之設施與行為。
  九、認養者就認養標的可提出補植、環境美化、增加休憩設施或標誌牌
      等之改善計畫,報經本處審核認可後得由認養者自行設置或由本處
      辦理之。
  十、認養者得報經本處同意,於認養區域舉辦民俗、體育、藝文、文化
      、環保等公益性活動,必要時本處得協助之。
  十一、認養者得於認養標的之適當地點設置認養名牌,認養名牌之型式
        、規格、圖樣、位置應事先報經本處審定後施設,期滿或終止契
        約時認養者應自行拆除遷離。
  十二、認養者除依約履行外,應遵守「發展觀光條例」暨「交通部觀光
        局澎湖國家風景區公共設施認養要點」等有關法令規定。
  十三、認養者就認養事項應善盡管理維護之責,本處檢查發現績效不彰
        或違反契約行為,經通知認養者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得終止認
        養。
  十四、認養者獎勵辦法:
      (一)於認養期間獲本處活動資訊及贈出版品。
      (二)認養者得由本處邀請參與相關活動及觀摩學習交流,並得於
            媒體上宣傳與認養活動與成果。
      (三)認養者認養工作經評鑑績效優良者,由本處公開表揚獎勵之
            。
      (四)認養者執行認養工作給付之費用,依法令規定得抵免稅者,
            可由本處核實驗證後開具證明文件。
  十五、本處對於認養標的若有其他用途,得終止認養契約。
  十六、本要點經處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