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民宿( 以下簡稱旅宿業)打造友善服務空間及推動跨業資訊平臺,提升服務 品質,提供國內外旅客優質住宿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登記證之旅宿業,得依本要點規定向本局申請補 助。
三、觀光旅館業或旅館業,提供穆斯林旅客友善設施,得申請補助項目如 下: (一)取得國內外清真驗(認)證單位發行之清真 Halal驗(認)證標 章,專為清真餐飲用途之獨立用餐空間及廚房裝修費、購置清真 專用餐廚用具(碗盤需印有清真飲食相關識別字樣)等支出費用 百分之八十為限,且不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並以補助一次為限 。 (二)取得國內外穆斯林友善旅館認證者,設置淨下設施(公共廁所及 客房內免治馬桶)支出費用,每座免治馬桶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二 千元為限,補助金額以支出費用百分之八十為限,且不超過新臺 幣二十萬元,並以補助一次為限。領有星級旅館標章者,本款補 助款項得加倍至新臺幣四十萬元。
四、觀光旅館業或旅館業,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起依法興(修)建 完成無障礙客房後,另再設置通用化設施者,得申請補助項目如下: (一)設置一間無障礙客房,並於營業範圍內公共區域設置通用化設施 者,得申請補助購置通用化設備及資本性修繕等項費用百分之八 十,且不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 (二)設置二間以上(含二間)無障礙客房,並於營業範圍內公共區域 設置通用化設施者,得申請補助購置通用化設備及資本性修繕等 項費用百分之八十,且不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五、領有星級旅館標識之觀光旅館業或旅館業,得申請補助辦理事項如下 : (一)首次加入國際或國內外連鎖旅館品牌者,得申請補助加入連鎖旅 館品牌當年度所實際支出入會費、管理費、加盟金、權利金、品 牌授權使用費、教育訓練或技術指導費等支出費用百分之五十為 限,且不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二)創新本土連鎖品牌,得申請補助辦理事項支出費用百分之五十為 限,且不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得連續補助並以二年為限。 前項所稱之國際或國內外連鎖品牌及創新本土連鎖品牌,由審查小組 會議決議。
六、旅宿業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起加入臺灣旅宿網訂房平台得 申請項目如下: (一)結合電子發票或電子收據相關服務者,得申請補助相關設定、網 際網路及機器租用費用,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千元,每家旅宿業以 補助一次為限。 (二)使用企業資源管理( ERP)或飯店管理( PMS)等旅宿管理系統 ,得以經介接方式串接相關營運數據上傳至本局數位系統者補助 系統導入費用,觀光旅館最高上限新臺幣三萬元整,一般旅館最 高新臺幣二萬元整,民宿最高新臺幣一萬元整每年以補助一次為 限,得連續補助二年。
七、本要點補助事項之預算總額以本局年度實際編列之預算額度為準,逾 額由本局公告不予受理。
八、本局每年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受理申請者,於四月進行審查;每 年四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受理申請者,於七月進行審查;每年七月一 日至九月三十日受理申請者,於十月進行審查;十月一日至十二月三 十一日受理申請者,次年一月進行審查。
九、觀光旅館業或旅館業申請本要點補助事項,應先向本局提出完整計畫 書申請,經本局審查小組審查通過並依決議修正計畫書後,送請本局 備查始得執行。 前項計畫書內容應列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名稱。 (二)辦理期程。 (三)執行單位。 (四)計畫內容及作業方式。 (五)人員編組及分工。 (六)預期效益及計畫績效衡量指標(含房價)。 (七)經費概算(含經費明細及資金來源)。 (八)同項申請補助事項未曾受其他政府相關機關專案補助切結書。 (九)證明文件 1.經觀光主管機關核發之營業執照或登記證。 2.其它補助項目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十、為審查旅宿業所提計畫書,本局聘請相關機關、單位代表及專家學者 十一人至十五人擔任委員,本局副局長兼任召集人,並為當然委員。 召集人應依業者所提計畫書之申請補助事項,邀請前項委員七至九人 組成審查小組,核定補助金額。必要時得要求申請補助業者到場說明 。 前項審查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委員 同意,始得補助。
十一、審查委員就旅宿業所提計畫內容依計畫完整性、計畫可行性、執行 單位執行能力、資金合理性及計畫預期成效等項目評定分數,其配 分比如下: (一)計畫完整性占百分之二十。 (二)計畫可行性占百分之二十五。 (三)執行單位執行能力占百分之二十。 (四)資金合理性占百分之二十。 (五)計畫預期成效占百分之十五。 補助額度依審查委員評分轉換等第,過半數者即依該等第額度補助 ,未過半數者者,由審查委員討論決議評定之等第,其基準如下: (一)評分數達九十分以上者等第為A,依本要點規定額度補助。 (二)評分數達八十分未滿九十分者等第為B,依本要點規定額度之 百分之九十補助。 (三)評分數達七十分,未滿八十分者等第為C,依本要點規定額度 之百分之八十補助。 (四)評分數未達七十分者等第為D,不予補助。
十二、補助對象接受本局補助經費之總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在公告 金額以上者,其辦理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應通知本局 派員監辦。
十三、補助對象計畫執行期間或完竣,本局得要求補助對象到場說明或邀 請審查委員實地訪查,補助對象應予配合,不得拒絕。
十四、補助對象應於補助事項辦理完竣後一個月內向本局申請核給補助經 費。至遲不得逾越當年十二月二十日,並應於同意補助日起一年內 申請核給補助,逾期得不予核給補助。
十五、補助對象申請核給補助時應備具下列文件: (一)領據。 (二)執行成果報告。(含計畫執行前後對照資料與相關說明)暨攝 影著作授權使用書。 (三)支出憑證、計畫經費分攤表及支出明細表。 (四)補助事項實支經費總額結報表。 (五)計畫績效成果。 (六)其它相關證明文件。 補助對象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 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十六、補助對象計畫執行期間,經訪查發現執行情形不符原申請內容者, 本局得要求改進。如不願配合訪查、改進,或實際執行結果不符原 提案計畫者,本局得廢止原申請金額之核定,不予補助,且三年內 得不受理申請補助。如經發現有虛報、浮報等情事,或申請內容未 符合建管、消防與衛生等法令相關規定,本局得追回補助經費。
十七、本要點最後申請補助時間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二月二十八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