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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觀光局獎勵旅宿業品質提升補助要點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

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民宿(
    以下簡稱旅宿業)打造友善、智慧服務空間及提升服務品質,提供國
    內外旅客優質住宿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登記證之旅宿業,得依本要點規定向本局申請補
    助。
三、領有星級旅館標識之觀光旅館業或旅館業,得申請補助辦理事項如下
    :
    (一)首次加入國際或國內外連鎖旅館品牌者,得申請補助加入連鎖
          旅館品牌當年度所實際支出入會費、管理費、加盟金、權利金
          、品牌授權使用費、教育訓練或技術指導費等支出費用百分之
          五十為限,且不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二)創新本土連鎖品牌,得申請補助辦理事項支出費用百分之五十
          為限,且不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得連續補助並以二年為限。
    前項第二款所稱創新本土連鎖品牌,由審查小組會議決議。
四、觀光旅館業或旅館業,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起依法興(修)建
    完成無障礙客房及設置通用化設施者,得申請補助項目如下:
    (一)設置一間無障礙客房,並於營業範圍內公共區域設置通用化設
          施者,得申請補助購置通用化設備及資本性修繕等項費用百分
          之八十為限,且不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
    (二)設置二間以上(含二間)無障礙客房,並於營業範圍內公共區
          域設置通用化設施者,得申請補助購置通用化設備及資本性修
          繕等項費用百分之八十為限,且不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五、(刪除)
六、旅宿業提供穆斯林旅客友善設施,得申請補助項目如下:
    (一)觀光旅館業或旅館業取得國內外清真驗(認)證單位發行之清
          真 Halal驗(認)證標章,專為清真餐飲用途之獨立用餐空間
          及廚房裝修費、購置清真專用餐廚用具(碗盤需印有清真飲食
          相關識別字樣)等支出費用百分之八十為限,且不超過新臺幣
          三十萬元,並以補助一次為限。
    (二)旅宿業設置具座溫及水溫調節功能之淨下設施(公共廁所及客
          房內免治馬桶或座墊)支出費用,每座免治馬桶或座墊補助金
          額不超過新臺幣三千元(不含施工費用),補助金額以支出費
          用百分之八十為限,且觀光旅館業或旅館業不超過新臺幣三十
          萬元,民宿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並以補助一次為限。領有星
          級旅館標章者,本款補助款項得加倍至新臺幣六十萬元。
七、旅宿業使用企業資源管理(ERP)或飯店管理(PMS)等旅宿管理系統
    ,首次以介接方式依本局所定營運報表等相關格式及內容,串接相關
    營運數據並每月上傳至本局數位系統達一年者,補助系統導入費用,
    觀光旅館不超過新臺幣三萬元整,一般旅館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整,
    民宿不超過新臺幣一萬元整,每年以補助一次為限,得連續補助二年
    。
八、(刪除)
八之一、觀光旅館業或旅館業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五日起,首次購
        置具備感應式體溫測量及消毒功能,且深度達八十公分以上之國
        產防疫門(通道、艙)者,達三十間客房以上得申請一台硬體設
        備之補助金額,補助金額不超過新臺幣八萬元(不含硬體設備安
        裝費用),補助金額以支出費用百分之八十為限,並以補助一次
        為限。
八之二、觀光旅館業或旅館業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向內政
        部營建署認可之專業機構辦理建築物耐震能力初步評估者,得申
        請補助評估費用,補助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補助金額以支
        出費用百分之八十為限,並以補助一次為限。
九、本要點補助事項之預算總額以本局年度實際編列之預算額度為準,逾
    額由本局公告不予受理。
十、本局每年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受理申請者,於四月進行審查;每
    年四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受理申請者,於七月進行審查;每年七月一
    日至九月三十日受理申請者,於十月進行審查;十月一日至十二月三
    十一日受理申請者,次年一月進行審查。
十一、旅宿業申請本要點補助事項,應先向本局提出計畫書申請,經本局
      審查小組審查通過並依決議修正計畫書後,送請本局備查始得執行
      。但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辦理第三點第一項第
      一款及第六點,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三日起,辦理第七點,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五日起,辦理第八點之一,以及自中華
      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辦理第八點之二補助事項者,不在此
      限。
      前項計畫書內容應列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名稱。
      (二)辦理期程。
      (三)執行單位。
      (四)計畫內容及作業方式。
      (五)人員編組及分工。
      (六)預期效益及計畫績效衡量指標(含房價)。
      (七)經費概算(含經費明細及資金來源)。
      (八)同項申請補助事項未曾受其他政府相關機關專案補助切結書
            。
      (九)證明文件:
            1.經觀光主管機關核發之營業執照或登記證。
            2.其它補助項目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十二、為審查旅宿業所提計畫書,本局聘請相關機關、單位代表及專家學
      者十一人至十五人擔任委員,本局推派人員一人擔任召集人,並為
      當然委員;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一人,擔任召集
      人。
      召集人應依業者所提計畫書之申請補助事項,邀請前項委員七至九
      人組成審查小組,核定補助金額。必要時得要求申請補助業者到場
      說明。
      前項審查應有審查小組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經出席委員三分之
      二以上委員同意,始得補助。
      審查小組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其決議內容,有其
      他具體事實足認給予旅宿業補助有偏頗之虞或顯不合理者,本局得
      再組成審查小組,重新審查該旅宿業所提計畫書。
      本點相關行政事務,必要時本局得委由民間機構或團體辦理之。
十三、審查委員就旅宿業所提計畫內容依計畫完整性、計畫可行性、執行
      單位執行能力、資金合理性及計畫預期成效等項目評定分數,其配
      分比如下:
      (一)計畫完整性占百分之二十。
      (二)計畫可行性占百分之二十五。
      (三)執行單位執行能力占百分之二十。
      (四)資金合理性占百分之二十。
      (五)計畫預期成效占百分之十五。
      補助額度依審查委員評分轉換等第,過半數者即依該等第額度補助
      ,未過半數者者,由審查委員討論決議評定之等第,其基準如下:
      (一)評分數達九十分以上者等第為A,依本要點規定額度補助。
      (二)評分數達八十分未滿九十分者等第為 B,依本要點規定額度
            之百分之九十補助。
      (三)評分數達七十分,未滿八十分者等第為 C,依本要點規定額
            度之百分之八十補助。
      (四)評分數未達七十分者等第為D,不予補助。
十四、補助對象接受本局補助經費之總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在公
      告金額以上者,其辦理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應通知本
      局派員監辦。
十五、補助對象計畫執行期間或完竣,本局得要求補助對象到場說明或邀
      請審查委員實地訪查,補助對象應予配合,不得拒絕。
十六、補助對象應於補助事項辦理完竣後一個月內向本局申請核給補助經
      費。至遲不得逾越當年十二月二十日,並應於同意補助日起一年內
      申請核給補助,逾期得不予核給補助。
十七、補助對象申請核給補助時應備具下列文件:
      (一)領據。
      (二)執行成果報告(含計畫執行前後對照資料與相關說明)及攝
            影著作授權使用書。
      (三)支出憑證、計畫經費分攤表及支出明細表。
      (四)補助事項實支經費總額結報表。
      (五)計畫績效成果。
      (六)依第十一點第一項但書規定不須事先提出計畫書申請者,應
            提供同項申請補助事項未曾受其他政府相關機關專案補助切
            結書及經觀光主管機關核發之營業執照或登記證。
      (七)其它相關證明文件。
      補助對象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
      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十八、補助對象計畫執行期間,經訪查發現執行情形不符原申請內容者,
      本局得要求改進。如不願配合訪查、改進,或實際執行結果不符原
      提案計畫者,本局得廢止原申請金額之核定,不予補助,且三年內
      得不受理申請補助。如經發現有虛報、浮報等情事,或申請內容未
      符合建管、消防與衛生等法令相關規定,本局得追回補助經費。
十九、本要點最後申請補助時間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但辦理第八點之一補助事項者,最後申請補助時間至一百十一年
      三月三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