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民宿( 以下簡稱旅宿業)打造友善、智慧服務空間及提升服務品質,提供國 內外旅客優質住宿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登記證之旅宿業,得依本要點規定向本局申請補 助。
三、設置無障礙及住宿友善設施: (一)興(修)建無障礙客房或設施以及通用化設施: 1.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依法興(修)建一間無障礙客房並於營 業範圍內公共區域設置無障礙設施者,經地方建築主管機關 檢查且取得符合規定之相關證明後,得向本局申請補助。補 助相關設施及資本性修繕等項費用百分之八十為限,且不超 過新臺幣五十萬元,並以補助一次為限。 2.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依法興(修)建二間以上無障礙客房, 並於營業範圍內公共區域設置無障礙設施者,經地方建築主 管機關檢查且取得符合規定之相關證明後,得向本局申請補 助。補助相關設施及資本性修繕等項費用百分之八十為限, 且不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並以補助一次為限。 3.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於營業範圍內公共區域設置無障礙設施 者,經地方建築主管機關檢查且取得符合規定之相關證明後 ,得向本局申請補助。補助相關設施及資本性修繕等項費用 百分之八十為限,且不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並以補助一次 為限。 4.符合第一目或第二目規定,並設置或提供符合建管、消防或 衛生等相關規範之固定式通用化設施,第一目補助上限得提 高至百分之八十五,最高不超過六十萬元;第二目補助上限 得提高至百分之八十五,最高不超過一百二十萬元。 5.補助對象僅得單獨申請第一目或第二目補助事項,或併同第 四目規定申請,不得單獨申請第四目補助事項;第四目通用 化設施由本局另行公告。 (二)觀光旅館業或旅館業取得國內外清真驗(認)證單位發行之清 真 Halal驗(認)證標章,專為清真餐飲用途之獨立用餐空間 及廚房裝修費、購置清真專用餐廚用具(碗盤需印有清真飲食 相關識別字樣)等支出費用百分之八十為限,且不超過新臺幣 三十萬元,並以補助一次為限。 (三)旅宿業設置具座溫及水溫調節功能之淨下設施(公共廁所及客 房內免治馬桶或座墊)支出費用,每座免治馬桶或座墊補助支 出費用百分之八十為限,每座不超過新臺幣三千元(不含施工 費用),且觀光旅館業或旅館業不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民宿 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並以補助一次為限。領有星級旅館標章 者,本款補助款項得加倍至新臺幣六十萬元。
四、導入智慧化設備或管理系統: (一)觀光旅館業或旅館業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首次 購置符合本局公告應有功能之自助式入住櫃台且所使用之企業 資源管理(ERP)或飯店管理(PMS)等旅宿管理系統已串接相 關營運數據並每月上傳至本局數位系統者,達二十間客房以上 得申請一台硬體設備之補助金額,補助金額以支出費用百分之 八十為限,且不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不含硬體設備安裝、軟 體費用),並以補助一次為限。但以背包客棧(以床位計價者 )模式經營者,客房數與床位數比例達三倍以上且床位數達六 十張以上,亦得依前揭規定申請本項補助。 (二)觀光旅館業或旅館業使用行銷整合系統(Channel Management Systems ),首次以介接方式串接相關數據至本局數位系統達 一年者,補助系統導入費用不超過新臺幣一萬元整,每年以補 助一次為限,得連續補助二年。 (三)旅宿業使用企業資源管理(ERP)或飯店管理(PMS)等旅宿管 理系統,首次以介接方式依本局所定營運報表等相關格式及內 容,串接相關營運數據並每月上傳至本局數位系統達一年者, 補助系統導入費用,觀光旅館業不超過新臺幣三萬元整,旅館 業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整,民宿不超過新臺幣一萬元整,每年 以補助一次為限,得連續補助二年。
五、觀光旅館業或旅館業向內政部營建署認可之專業機構辦理建築物耐震 能力初步評估者,得申請補助評估費用,補助金額以支出費用百分之 八十為限,且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並以補助一次為限。
六、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依行政院環境 保護署相關規定取得環保標章者,得向本局申請審查及查核費用,金 級以補助百分之八十為限;銀級以補助百分之六十為限;銅級以補助 百分之五十為限,並以補助一次為限。
七、本要點補助事項之預算總額以本局年度實際編列之預算額度為準,逾 額由本局公告不予受理。
八、補助對象申請核給補助時應備具下列文件: (一)領據。 (二)執行成果報告(含計畫執行前後對照資料與相關說明)及攝影 著作授權使用書。 (三)支出憑證、計畫經費分攤表及支出明細表。 (四)補助事項實支經費總額結報表。 (五)計畫績效成果。 (六)同項申請補助事項未曾受其他政府相關機關專案補助切結書及 經觀光主管機關核發之營業執照或登記證。 (七)其它相關證明文件。 補助對象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 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九、補助對象應於補助事項辦理完竣後向本局申請核給補助經費,至遲不 得逾當年十二月十五日,逾期得不予核給補助。
十、為審查第三點第一款所提成果,本局聘請相關機關、單位代表及專家 學者十一人至十五人擔任委員,本局推派人員一人擔任召集人,並為 當然委員;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一人,擔任召集人 。 召集人應依業者申請補助事項所提成果,邀請前項委員五至七人組成 審查小組,核定補助金額。必要時得要求申請補助業者到場說明。 前項審查應有審查小組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 以上委員同意,始得補助。 審查小組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其決議內容,有其他 具體事實足認給予觀光旅館業或旅館業補助有偏頗之虞或顯不合理者 ,本局得再組成審查小組,重新審查該觀光旅館業或旅館業所提成果 。 本點相關行政事務,必要時本局得委由民間機構或團體辦理之。
十一、審查委員就前點成果內容依執行成果完整性、資金合理性、計畫成 效及其他效益等項目評定分數,其配分比如下: (一)執行成果完整性占百分之三十。 (二)資金合理性占百分之三十。 (三)計畫成效占百分之二十。 (四)其他效益占百分之二十。 補助額度依審查委員評分轉換等第,過半數者即依該等第額度補助 ,未過半數者,由審查委員討論決議評定之等第,其基準如下: (一)評分數達九十分以上者等第為A,依本要點規定額度補助。 (二)評分數達八十分未滿九十分者等第為 B,依本要點規定額度 之百分之九十補助。 (三)評分數達七十分,未滿八十分者等第為 C,依本要點規定額 度之百分之八十補助。 (四)評分數未達七十分者等第為D,不予補助。
十二、本局於每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受理第三點第一款申請者,於七 月進行審查;每年七月一日至十二月十五日受理第三點第一款申請 者,於次年一月進行審查;或依本局實際受理情形辦理審查。
十三、補助對象計畫執行完竣,本局得要求補助對象說明或實地訪查,補 助對象應予配合,不得拒絕。
十四、補助對象所送文件未依規定程序或未檢附應備文件,本局得不予受 理,但其情形可補正者,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應不予受 理。補助對象執行期間,經發現執行情形不符原申請內容者,本局 得要求改進。如不願配合或實際執行結果不符原提案者,本局得逕 予駁回補助申請或廢止原申請金額之核定,不予補助,且三年內得 不受理申請補助。如經發現有虛報、浮報等情事,或申請內容未符 合建管、消防與衛生等法令相關規定,本局得追回補助經費。
十五、本要點最後申請補助時間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