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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交通部觀光局獎勵學校接待境外學生來臺教育旅行補助要點

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修正

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獎勵學校接待境外(含港澳,不含
    大陸地區)學生來臺教育旅行,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接待來臺教育旅行之國內各級公私立學校(以下簡
    稱接待學校)。
三、本要點補助條件為境外學校來臺旅遊人數達十人,且行程在二天一夜
    以上,並與接待學校進行三小時以上參訪、觀摩教學或相關交流活動
    ,不含個人或團體遊學、留學等長期學習活動或收費性學習活動。
四、經費補助依該次活動實際來臺人數計算:
  (一)進行超過四小時交流者,每人每次補助新臺幣五百元;接待學校
        位於東部地區或離島地區者,每人每次補助新臺幣六百元。
  (二)進行四小時以內交流者,每人每次補助新臺幣三百元;接待學校
        位於東部地區或離島地區者,每人每次補助新臺幣四百元。
    前項之人數,包含學生、教師及同團隨行人員(學生須占全體來訪人
    數三分之二以上)。
    本要點於預算額度內依申請順序提供補助,並於預算用罄為止。
五、接待學校申請經費補助支用項目應符合附件四規定,並應於活動完竣
    三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境外學生來臺教育旅行補助申請表(如附件一)。
  (二)領款收據正本(含學校金融機構存款行庫及帳號,如附件二)。
  (三)經費收支清單(應列明全部實經費總額並完整用印,如附件三)
        。
  (四)原始憑證留存學校保管:
        1.受補助之接待學校對本局撥付之補助款項,應專款專用,不得
          與其他經費混列。
        2.有關原始憑證,受補助之接待學校應自行依規定,按計畫項目
          及預算科目、序時裝訂成冊後,附同記帳憑證,妥為保管,以
          備審計機關及本局隨時派員查閱相關文件單據及帳冊,受補助
          之接待學校應予配合,不得拒絕。
        3.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
          毀,應函報本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
          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本局轉請審
          計機關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
          案件或受補助之接待學校酌減嗣後補(捐)助款或停止補助一
          至五年。
        4.受補助之學校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
          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自負相關責任。(
          應詳列支出用途,經費使用說明如附件四)
  (五)成果報告書(含實際來訪團成員名冊、全程行程表、交流照片等
        )。
  (六)交流成果照片同意使用授權書(如附件五)。
    前項申請撥款日期,十二月十五日以前辦理活動者,應於十二月二十
    日前送至交通部觀光局辦理核銷撥款事宜;十二月十六日至三十一日
    辦理活動者,應於十二月十五日前提出申請,俾辦理經費保留。
六、接待學校得於交流活動日七個工作天前,向本局申請(申請表如附件
    六)來臺師生每人一份專屬紀念品及宣傳資料。
七、接待學校有虛報或浮報之情事者,本局除追回該補助經費外,並對該
    校停止補助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