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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交通部觀光局辦理二00四台灣觀光年節慶活動風味餐迎賓補貼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 制(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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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壹、為配合二00四台灣觀光年,鼓勵國外人士(含大陸人士)組團來
      台參加大型節慶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貳、實施期間:自九十三年四月一日起至九十三年十二月卅一日止。
  參、本要點所稱「節慶活動風味餐迎賓補貼」係指在實施期間內,國外
      人士(含大陸人士)組團來台參加大型節慶活動,由本局補貼當地
      風味餐之措施。
      前項所稱「風味餐」及「節慶活動」定義如下:
  一、「風味餐」:指具地方特色之餐飲,如「客家菜」、「原住民餐」
      、「茶餐」、「花餐」、「水果餐」、「紹興酒宴」等。
  二、「節慶活動」:指自本局二00四台灣觀光年節慶活動中所遴選之
      活動(如附件一)。
  肆、補貼對象:接待國外來台旅遊團體參加節慶活動之國內綜合及甲種
      旅行社。
  伍、補貼金額:由本局補貼每人當地風味餐乙餐每人以新臺幣三00元
      為上限,未達三00元時,以實際消費金額核實報銷。
  陸、申請程序:
  一、事前書面申請:由國內旅行社於旅行團來台前,以旅客名單(或訂
      位紀錄)及行程表,向本局提出書面申請(如附件二)。
  二、事後申請補貼:國內旅行社於接待完成後二週內,檢具該團參加當
      地節慶活動團體照乙張、活動當地餐廳所開之發票或收據、菜單及
      實際來台旅客名單,向本局申請補貼,以申請一次為限。
  三、表件不全者,本局得請申請單位限期補正乙次,未於規定期限內補
      正者,本局得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