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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觀光局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須知

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97年1月21日生效 修正

  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檔案法、政府資訊公開法及
      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有關檔案應用、政府資訊提供及卷宗抄錄閱
      覽規定事項,特訂定本須知。
  二、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局檔案、政府資訊或卷宗(以下簡稱檔卷
      ),應填具所附申請書並敘明理由後,得以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
      方式向本局申請。
  三、申請案件之准駁,本局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15日內決定,並以書面
      通知申請人審核結果;必要時,得予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逾15日
      。如有補正資料者,自申請人補正之日起算。
  四、申請應用程序不符或要件不備,經通知補正者,申請人應於 7日內
      補正;不能補正或逾期不補正者,逕行駁回之。
  五、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卷,以複製品為原則。檔卷經電子儲存者
      ,其應用以影像或複製品為原則。
  六、提供應用之檔卷,如其中一部分有必要限制公開,本局僅就其他可
      公開部分提供之。
  七、申請人至本局應用檔卷時,應出示核可通知書或同意函及備有本人
      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依規定完成登記程序後,始得進入本局指定
      之檔卷應用處所。申請人應用檔卷原件時,應由承辦人員陪同為之
      。
  八、申請人進入閱覽處所,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菸、大聲喧嘩。
    (二)不得破壞環境整潔。
    (三)禁止攜帶原子筆、毛筆等易塗損檔卷之工具。
    (四)抄寫檔卷時,以使用鉛筆為限。
    (五)禁止攜帶私人物品。
    (六)禁止擅自接用電源及連接本局網路系統。
    (七)本局提供應用之器材須妥慎維護,不得破壞。
          如有必要暫離檔卷應用處所者,應將檔卷交由陪同之承辦人員
          保管;應用影像系統者,則應完成登出作業。
  九、申請人應用檔卷,應保持檔卷資料完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卷。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卷。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或變更檔卷內容。
  十、應用檔卷時,申請人有違反第八點及第九點所列情形者,本局得停
      止其應用,並記錄之。情節重大者,得依法論處。
  十一、申請應用之檔卷,不得攜出檔卷應用處所,並應當日歸還。歸還
        時,應經本局承辦人員點收無誤或確認登出影像系統後,始將身
        分證明文件交還申請人。
  十二、開放應用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9時至下午4 時30分。例
        假日及國定假日不對外開放。
  十三、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卷之費用,申請人應依「檔案閱覽抄錄
        複製收費標準」及相關法規或收費標準繳納之。收費後,本局開
        立收據交付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