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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導遊人員接待大陸觀光團機場臨時工作證申借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制(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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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為妥善接待大陸旅客來臺觀光及維護機場秩序,特訂定本要點。二
      、導遊人員接待大陸觀光團應向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機
      場旅客服務中心申借臨時工作證,其申請方式如下:
    (一)於所接待之大陸觀光團當次班機實際抵達前三十分鐘內,持導
          遊執業證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由公務機關所發、貼有相片且
          在有效期內可資證明身分之證件),親至本局機場旅客服務中
          心辦理借證並領用導遊背心。
    (二)申借臨時工作證應填具申借書表(如附件一)及臨時工作證副
          卡(以下簡稱副卡,如附件二)。
          填寫申借書時,應以正楷、繁體書寫,字跡並應清晰。
  三、本局機場旅客服務中心核發導遊人員臨時工作證,應查明導遊人員
      係經安全查核及參加本局機場實地教育訓練結業;其所接待之大陸
      觀光團確為當次入境且確為該團之接機導遊,並核對其導遊執業證
      及身分證件、照片與本人相符無誤,同時留置其身分證件後,發給
      臨時工作證、副卡第一聯及導遊背心,並以電話通報航空警察局勤
      務指揮中心。
  四、導遊人員領取臨時工作證進入機場管制區,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導遊人員領取臨時工作證及背心後,應立即穿上背心,並將臨
          時工作證及導遊執業證佩掛於胸前明顯處並隨身攜帶副卡第一
          聯,依規定行進動線進入機場管制區大陸觀光客專屬證照查驗
          檯後方等待旅客,不得越區活動。
    (二)全團旅客證照查驗完畢,導遊人員應確實清點人數並將收到之
          大陸旅客入出境許可證集中妥善保管(應保管至旅客出境始得
          發還),依規定行進動線集體帶至行李提領處提領行李並引導
          至海關檢查檯檢查後入境(流程圖如附件三)。
  五、導遊人員帶領大陸旅客出關後,依規定動線親至本局機場旅客服務
      中心辦理大陸觀光團入境通報,並同時繳回臨時工作證、副卡第一
      聯及導遊背心,經本局清點無誤後領回所留置之身分證件並帶領觀
      光團直接上車離站。
  六、本局機場旅客服務中心於每日上午九時,將前一日所收回之副卡第
      一聯彙整,並依航空警察局公關室聯合發證台所提供之報表填具列
      冊(臨時工作證、副卡遺失應附上導遊人員簽具之臨時工作證遺失
      申報書並於報表中註記,副卡漏章情形亦須一併載明),逕送航空
      警察局公關室聯合發證台備查。
  七、臨時工作證、副卡、導遊背心遺失申報、註銷或申請補發方式如下
      :
    (一)申報遺失:
          1.導遊人員遺失臨時工作證、副卡或背心,應即向本局機場旅
            客服務中心申報,並於原申領書表上敘明理由;其遺失臨時
            工作證或副卡者,並應簽具臨時工作證遺失申報書(申報書
            格式如附件四)。
          2.本局機場旅客服務中心接獲導遊人員臨時工作證遺失通報經
            確認無訛後,應立即通報警政署航空警察局(中正國際機場
            為航空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電話:0三-三九八二一七七
            ,高雄國際機場為航空警察局高雄分局0七-八0
  一一四四七、0七-八0一一二七九)報備掛失。
            (二)臨時工作證註銷作廢及申請補發:
                  1.臨時工作證未能於二十四小時內尋獲時,導遊人員
                    應向機場航空站會計室填列繳費四聯單逕向機場銀
                    行繳納證件重製手續費及工本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並將繳費收據影本送本局。
                  2.本局機場旅客服務中心應出具遺失證明書壹式貳份
                    (如附件五)連同導遊人員繳費收據影本函送航空
                    站辦理掛失、註銷作廢並申請補發。
  八、導遊人員持用臨時工作證應遵守下列規定,違者依相關規定處理:
    (一)應妥善保管使用,如一年內遺失二次者,停止借證一個月,遺
          失三次者,停止借證三個月,遺失四次以上者,停止其借證六
          個月。
    (二)限由申借人本人使用,不得越區使用或轉借他人使用,越區使
          用者依情節輕重停止其借證三至六個月;轉借他人使用者,於
          相關單位調查尚未結案前不得借證。
    (三)導遊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申借臨時工作證:
          1.因案羈押偵審中。
          2.偽變造或冒用機場工作證者。
          3.有走私販運違禁物品事證者。
          4.在機場煽惑群眾滋事獲有事證者。
          5.妨礙公務執行情節重大者。
    (四)導遊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除依法規處罰外,並停止其借證三
          個月:
          1.違反民航管理法令者。
          2.攜帶違禁管制物品、超額幣鈔或未稅物品進出者。
          3.從事與職務不符活動、造成不良後果者。
          4.未經核准私自會晤過境旅客者。
          5.在管制區內故意不佩掛工作證者。
    (五)因可歸責於導遊人員之事由未能準時接機,致大陸觀光團暫留
          機場者,停止其借證一個月。
  九、導遊人員應切實遵守上列各項規定及發展觀光條例、導遊人員管理
      規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