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妥善接待大陸旅客來臺觀光及維護機場秩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導遊人員接待大陸觀光團應向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機場旅 客服務中心申借臨時工作證,其申請方式如下: (一)於所接待之大陸觀光團當次班機實際抵達前三十分鐘內,持導 遊執業證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由公務機關所發、貼有相片且 在有效期內可資證明身分之證件),親至本局機場旅客服務中 心辦理借證並領用導遊背心。 (二)申借臨時工作證應填具申借書表(如附件一)及臨時工作證副 卡(以下簡稱副卡,如附件二)。填寫申借書時,應以正楷、 繁體書寫,字跡並應清晰。
三、本局機場旅客服務中心核發導遊人員臨時工作證,應查明導遊人員係 經安全查核及參加本局機場實地教育訓練結業;其所接待之大陸觀光 團確為當次入境且確為該團之接機導遊,並核對其導遊執業證及身分 證件、照片與本人相符無誤,同時留置其身分證件後,發給臨時工作 證、副卡第一聯及導遊背心,並以電話通報航空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 。
四、導遊人員領取臨時工作證進入機場管制區,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導遊人員領取臨時工作證及背心後,應立即穿上背心,並將臨 時工作證及導遊執業證佩掛於胸前明顯處並隨身攜帶副卡第一 聯,依規定行進動線進入機場管制區大陸觀光客專屬證照查驗 檯後方等待旅客,不得越區活動。 (二)全團旅客證照查驗完畢,導遊人員應確實清點人數並將收到之 大陸旅客入出境許可證集中妥善保管(應保管至旅客出境始得 發還),依規定行進動線集體帶至行李提領處提領行李並引導 至海關檢查檯檢查後入境(流程圖如附件三)。
五、導遊人員帶領大陸旅客出關後,依規定動線親至本局機場旅客服務中 心辦理大陸觀光團入境通報,並同時繳回臨時工作證、副卡第一聯及 導遊背心,經本局清點無誤後領回所留置之身分證件並帶領觀光團直 接上車離站。
六、本局機場旅客服務中心於每日上午九時,將前一日所收回之副卡第一 聯彙整,並依航空警察局公關室聯合發證台所提供之報表填具列冊( 臨時工作證、副卡遺失應附上導遊人員簽具之臨時工作證遺失申報書 並於報表中註記,副卡漏章情形亦須一併載明),逕送航空警察局公 關室聯合發證台備查。
七、臨時工作證、副卡、導遊背心遺失申報、註銷或申請補發方式如下: (一)申報遺失: 1.導遊人員遺失臨時工作證、副卡或背心,應即向本局機場旅 客服務中心申報,並於原申領書表上敘明理由;其遺失臨時 工作證或副卡者,並應簽具臨時工作證遺失申報書(申報書 格式如附件四)。 2.本局機場旅客服務中心接獲導遊人員臨時工作證遺失通報經 確認無訛後,應立即通報警政署航空警察局(中正國際機場 為航空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電話:0三-三九八二一七七 ,高雄國際機場為航空警察局高雄分局0七-八0一一四四 七、0七-八0一一二七九)報備掛失。 (二)臨時工作證註銷作廢及申請補發: 1.臨時工作證未能於二十四小時內尋獲時,導遊人員應向機場 航空站會計室填列繳費四聯單逕向機場銀行繳納證件重製手 續費及工本費新臺幣壹仟元整,並將繳費收據影本送本局。 2.本局機場旅客服務中心應出具遺失證明書壹式貳份(如附件 五)連同導遊人員繳費收據影本函送航空站辦理掛失、註銷 作廢並申請補發。
八、導遊人員持用臨時工作證應遵守下列規定,違者依相關規定處理: (一)應妥善保管使用,如一年內遺失二次者,停止借證一個月,遺 失三次者,停止借證三個月,遺失四次以上者,停止其借證六 個月。 (二)限由申借人本人使用,不得越區使用或轉借他人使用,越區使 用者依情節輕重停止其借證三至六個月;轉借他人使用者,於 相關單位調查尚未結案前不得借證。 (三)導遊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申借臨時工作證: 1.因案羈押偵審中。 2.偽變造或冒用機場工作證者。 3.有走私販運違禁物品事證者。 4.在機場煽惑群眾滋事獲有事證者。 5.妨礙公務執行情節重大者。 (四)導遊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除依法規處罰外,並停止其借證三 個月: 1.違反民航管理法令者。 2.攜帶違禁管制物品、超額幣鈔或未稅物品進出者。 3.從事與職務不符活動、造成不良後果者。 4.未經核准私自會晤過境旅客者。 5.在管制區內故意不佩掛工作證者。 (五)因可歸責於導遊人員之事由未能準時接機,致大陸觀光團暫留 機場者,停止其借證一個月。
九、導遊人員應切實遵守上列各項規定及發展觀光條例、導遊人員管理規 則之規定。